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试行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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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试行)(修订稿)条款原文修订稿理由修改意见及理由1第一条为加强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农业部”改为“农业农村部”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主要农作物种苗,是指利用非主要农作物籽粒种子、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等生产的种苗。保留第三条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和核发,适用本规定。保留第四条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核发。没有设区的市级行政非主
2、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核发。“农业主管部门”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第五条区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受理、核发。已经取得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同时从事相应的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应当具备本规定相应的种苗生产基本设施、基本设备、生产环境等条件。申请领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规定的条件。参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领取组织
3、培养种苗生产经申请领取组织培养1增加一级种苗需要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接种室30平方米以上的要件:件:求。(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一(一)基本设施。2.办公场所、检验室级种苗(瓶苗)的,应具有办公场生产经营一级种苗的,面积要求变更为30平方米第六条所IOO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应具有办公场所、检验以上。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土地(租期室、接种室各30平方3.取消对“租期不少不少于5年)建设的组织培养室面米以上,组织培养室15于5年”的表述,统一写积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二级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到第九条第四款中。种苗(袋装苗)和无性繁殖种苗营二
4、级种苗和无性繁殖4.取消“瓶苗”和的,应具有办公场所50平方米以种苗的,应具有办公场“袋装苗”,与一级种苗、二级种苗没有直接关系O上,自有或租用土地(租期不少于所30平方米以上,自5年)建设的设施大棚5亩以上。有或租用土地建设的设施大棚5亩以上。(二)基本设备。生产经营一级种苗(瓶苗)的,应具有超净化工作台25台(套)以上、及高压灭菌锅、空调、冰箱、电子天平、培养架和培养瓶等相应的仪器、设备;生产经营二级种苗(袋装苗)和无性繁殖种苗的,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植保器械等。(二)基本设备。生产经营一级种苗的,应具有超净化工作台、高压灭菌锅、空调、冰箱、电子天平、培养架和培养瓶等相应的仪器、设备;生
5、产经营二级种苗和无性繁殖种苗1取消“瓶苗”和“袋装苗”,与一级种苗、二级种苗没有直接关系。2.取消对超净化工作台25台(套)以上的要求,企业根据实际需求配置和购买。的,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植保器械等。(三)人员。生产经营一级种苗(瓶苗)的,应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二级种苗(袋装苗)和无性繁殖种苗的,应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三)人员。生产经营一级种苗的,应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二级种苗和无性繁殖种苗的,应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取消“瓶苗”和“袋装苗”,与一级种苗、一级种苗没有直接关系。(四)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
6、种苗的,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四)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苗的企将“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苗的,具有1个以上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苗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业至少经营1个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苗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的登记品种”改为“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苗的企业至少经营1个登记品种”表述更容易理解。(五)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苗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保留第七条申请领取热带作物和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申请领取热带作物和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基本设施。1将生产经营橡胶种苗的“办公场所I
7、OO平方米以上”改为“30平方米”;检验室“50平方米”改为“30平方米”。生产经营橡胶种苗的,应具有办公场所IOO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育苗基地面积在100亩以上,其中,增殖苗圃的面积占10%以上;生产经营柑橘类种苗(包括柑、桔、橙、柚、柠檬)的,应具有办公场所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土地(租期不少于5年)的育苗基地20亩以上,固定苗圃5亩以上,连生产经营橡胶种苗的,应具有办公场所、检验室各3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用的育苗基地面积在100亩以上,其中,增殖苗圃的面积占10%;生产经营柑橘类种苗(包括柑、桔、橙、柚、柠檬)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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