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级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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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伦理委员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伦理委员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履行好伦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根据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海南省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章程及海南省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伦理委员会设固定的议事委员会,负责除伦理审查外的重大事项审议。伦理委员会及伦理委员会专家库执行议事委员会的决策。第三条非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由伦理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第二章议事委员会的组成第四条议事委员会由11名委员
2、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7名,包含生命科学、医学、生命伦理学、法学等领域专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第五条议事委员会委员由海南省医学会(以下简称省医学)审核任命。第六条议事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任期内委员因身体原因、工作调动等不能履行委员职务的,或是无故缺席议事活动2次及以上的,省医学会可直接进行调整。第三章议事委员会职权第七条议事委员会对以下事项进行讨论、审议和决策:(一)编制、修订审查委员会章程;(二)议定区域伦理审查的标准化流程,明确审核要点,制定项目监管的相关制度及流程;(S)议定受理项目审查申请的条件及审查时限;(四)议定、调整项目受理费用的标准;(五)根据项目审查
3、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调整项目审查委员会成员;(六)对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中的重大伦理问题进行研究讨论,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七)制定海南省伦理审查培训计划,培养伦理审查人才;(A)制定海南省伦理审查督导检查和质量评估方案,推动全省医学伦理审查结果互认;(九)审定海南省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总结和计划;(十)议定伦理委员会的终止事宜,报省医学会审定;(十一)完成省医学会委派的相关工作。第四章会议的召集与通知程序第八条议事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2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及专家列席会议。遇到重大事项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的,由主任委员报告伦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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