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指南.docx
《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指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指南.docx(4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指南(2023年3月1.0版征求意见稿)一、总则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6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在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3)6号)精神,为顺利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规范开
2、展,综合首批试点企业进展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南,为用人单位、技工院校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开展试点工作提供指导,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本指南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操作指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备案的用人单位和技工院校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职业技能评价规范,对技能劳动者、技工院校学生的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并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行为。省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政策制定、备案管理、规范开发和统一编码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管理工作;对省属企业、技工院校、央企在浙分公司开展职业技能
3、等级认定试点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各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开展认定试点工作;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企业、技工院校等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申请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名称、编码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一致,且具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需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术规程(2018版)编制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审定、省人力社保厅公布后,纳入备案职业范围。二、机构备案与评估(一)提交申请。有意愿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用人单位、设有
4、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考核鉴定点)的技工院校,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O,填写机构类型、行政区域、联系人等信息后,填报与提交如下材料:1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表(系统内填报,附件1、2)2 .职业(工种)申报条件(系统内填报)(1)用人单位原则上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也可针对本单位职工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参照企业员工自主评价和人才培养实际拟定二级及以下申报条件。为规范设置申报条件,保证技能人才评价水平的相对一致,用人单位自主拟定的申报条件需经同级鉴定中心评估确认后方能执行。原则上申报条件确认后不得更改。(2)技工院校开展的技能等级评价需按各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3 .分支机构名
5、录(系统内填报)大型企业在省内设分支机构的,应填报企业分支机构名录,含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信息。4 .评价机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已实现数据在线查验的可以不上传)、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制度、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制度等列入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机构评估细则(试行)(详见附件3)的各项制度文本及相关佐证材料需原件扫描、以PDF格式上传一体化平台。5 .技工院校需上传鉴定所站(考核鉴定点)相关证明材料(许可证或文件),未建立鉴定所站(考核鉴定点)的技工院校或在鉴定所外职业等级申报等级认定按照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先行取得鉴定所站资格或增加职业等级。6 .央企在浙分支机构需
6、上传人社部备案回执及央企集团总公司工作方案等。(二)受理审核。同级鉴定中心登录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模块()对企业、技工院校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点击初审通过,即表示已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填写不受理原因,审核材料退回备案机构。被退回的备案申请,备案机构可根据退回原因,修改完善后再次申请。(三)专家评估。按“谁受理、谁评估”原则,各级鉴定中心在确认受理后,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备案申请单位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1 .专家组成参与评估的专家应符合以下要求:(1)参评专家总数应不少于3名,必须具备1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专家,1名企业一线技能人员或技
7、校一线教学人员和1名技能人才评价管理人员;(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技能人才评价管理人员;(3)具有丰富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经验。2 .评估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鉴定中心可通过会议评估、听取报告、在线审核、技术抽查、访谈咨询和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依据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评估细则(试行)评估。评估结束后,评估专家共同填写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机构评估意见表(附件4),并签字确认。对经人社部备案的央企在浙分支机构,市级、省级自主评价引领企业,技工院校可通过在线审核方式开展评估。(四)反馈结果。鉴定中心将评估意见报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鉴定中心向备案单
8、位出具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回执(附件5),备案机构预留的联系电话将收到备案通过短信,内容包括一体化平台账号及初始密码,备案机构应尽快登录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修改密码。此账号是评价机构在一体化工作平台开展评价工作的唯一凭证。(五)目录发布。一体化平台根据机构备案情况实时发布备案机构信息,浙江省职业能力建设网定期发布更新全省备案机构目录。三、评价实施与督导(一)制定工作方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是指由评价机构根据技能人才培养与评价工作计划,以年度为单位制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综合计划(以下简称“工作方案”)o为有效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评价机构应在获得机构备案编号成后1个月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省 职业技能 等级 认定 试点工作 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