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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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23)1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力量,是畅通劳动关系工作“最后一公里”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为进一步夯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基础,现就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聚焦基层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薄弱环节,壮大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扩大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覆盖面,为提升基层劳动关系治理能力,
2、建设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具有浙江辨识度的高质量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力支撑。力争到2027年,逐步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知识精、工作能力强、基层力量足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覆盖各类企业、基层公共平台和各类社会协调组织,“最后一公里”畅通,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二、工作任务(一)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体系一加强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指导企业从从事招聘管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劳动标准、工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工时管理.、员工培训、劳动争议调解等工作的人员中选配劳动关系协调员。推动大中型企业配备至少2名劳动关
3、系协调员,小微企业配备至少1名劳动关系协调员,未配备或难以一加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支持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社区(村)根据辖区内企业数量配备和充实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可采取一岗多职的办法,在基层劳动保障治理平台劳动保障管理员中确定),企业数较多的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建议配备至少4名,企业数较少的工业园区、乡镇(街道)配备至少2名;每个社区(村)配备至少1名。一指导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培养和充实从事劳动用工和集体协商指导、民主管理、劳动争议调解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一支持推动行业调解、乡镇(街道)调解
4、、人民调解机构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充实具有劳动关系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明确劳动关系协调员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意识和能力。一推动、参与用人单位劳动标准和劳动规章制度制订、劳动合同管理(推广电子劳动合同),督促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一指导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代表一方参与集体协商,推动企业和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民主协商。一推动、参与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和协商调解,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一积极向辖区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劳动用工、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等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反映发现的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风险隐患。配合、
5、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企业劳动用工体检和企业用工登记(书面审查)“一件事”工作。一推动、参与企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工作联络机制。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网络,分层级组建工作群(钉钉群、微信群)。依托省“浙里和谐劳动”应用,建立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员信息库,畅通上下层级数据之间的联接,动态掌握劳动关系协调员数量、结构、分布以及工作情况。一岗位责任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按职责开展工作,积极配合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员做好本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积极反映本企业劳动关系运行情况,及时报告重大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员,每月至少与辖区内企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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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浙江省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关于 加强 劳动 关系 协调 队伍建设 指导 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