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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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8.08 【字号】豫建城200840号 【施行日期】2008.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建城(2008)40号)各省辖市(含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燃气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行政许可行为,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04项“燃气设施改动
2、审批”、第I11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及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现就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燃气企业审批(一)城市燃气企业指从事城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经营企业(不含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包括管道燃气、汽车加气站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二)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包括三种情况:(1)新设立的城市燃气企业;(2)城市燃气企业新增从事城市燃气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站点;(3)其它工、商企业增加燃气供应经营业务。()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
3、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第十四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和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一条执行。(四)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分项目备案和企业审批两个阶段。1 .项目备案阶段需提交材料目录:(1)新建城镇燃气项目备案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或本企业营业执照;(3)提供与气源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或有稳定气源供应的证明;(4)提供所供燃气气源生产企业的燃气质量检测报告。2 .企业审批阶段需提供材料目录(1)新建燃气企业审批申请;(2)由业主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备案证书;(3)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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