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华老字号推荐企业遴选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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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中华老字号推荐企业遴选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5部门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立足新发展阶段,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的示范引领作用,扎实做好我省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推荐工作,依据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开展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报对象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第三条中华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含)以上;(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
2、会认同和赞誉。第四条中华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二)依法拥有与中华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中华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3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第五条成立河北省中华老字号推荐
3、企业遴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省文物局、省商业联合会组成。组长由省商务厅主管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文物局、省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业联合会,负责文件草拟、材料收集整理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商务厅有关负责同志兼任。建立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工作小组根据评审意见,择优推荐中华老字号申报企业。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初核工作。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具体包括:(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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