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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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第三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二)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另行规定),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医保部门负
2、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因病致贫垂病患者的请受理、调查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医保部门应当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统筹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和救助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仰:,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户籍在本省;(二)在本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
3、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晋政办发(2023)74号执行);(四)在扣除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指在提出中请前12个月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慢特病、门诊特药和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总和。(五)申请人家庭拥有的金融资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36个月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其他家庭财产参照当地最低生
4、活保障对象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第七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当次有效,针对申请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给予医疗救助。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八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参保地一致的,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权书)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中靖;因病致贫垂病患者认定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权书)向参保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参保地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相互配合做好认定工作。第九条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应当提供以下
5、材料:(一)患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的还需提供居住证)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患者本人住院费用结算单、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特药收费票据等;(三)填写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信息真实、完整:(四)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可能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当告知其医疗救助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
6、委托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第四章审核确认第卜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村(居)委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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