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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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四条【职责分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
2、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征收土地实施机构办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指导监督】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监督。第二章征收土地批前程序第六条【征收土地预公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所属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报本级
3、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的安排、征收土地实施机构及联系方式等。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采用公示栏张贴或电子屏显示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同步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张贴、发布的持续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第七条【土地现状调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设区的市、县
4、(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征收土地实施机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查明拟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土地现状调查应当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进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时,应当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参加,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他人参加。土地现状调查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征收土地实施机构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第八条【土地调查结果的确认、异议申请、公示】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土地现状调查登记表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登记表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
5、当由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参加,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确认调查结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征收土地实施机构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知晓调查结果的5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征收土地实施机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征收土地实施机构应当在5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接受被征地农民监督。公示的持续时间不少于5日。第九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同时
6、,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围绕征地的合法性、合理性、补偿安置措施的可行性等,确定风险点、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低风险或虽属于中风险但可通过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化解为低风险的,方可实施征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第十条【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会同同级财政、农业
7、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拟征收土地的目的和范围;(二)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土地现状情况;(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方式;(四)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方式;(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限、方式、地点、联系方式以及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意财口建议的反馈渠道。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采用公示栏张贴或者电子屏显示等有利于社
8、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同步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其他害关系人的意见。张贴、发布持续的时间不少于30日。第十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过半数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三条【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并签字。无法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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