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生活垃圾减量与资源化利用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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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海市生活垃圾减量与资源化利用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减量与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减量化、资源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工作
2、的指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第六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管理和违法行为查处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制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保障,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
3、目公共服务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经确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资、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体育、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七条本市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制度,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全程分类管理要求,结合各区人口规模及经济发展水平,制定辖区生活垃圾处置
4、总量控制计划。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区生活处置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第八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第二章源头减量第九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第十条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第十一条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
5、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邮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快递业绿色包装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第十三条市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第十四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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