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政行政执法现状与思考调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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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民政行政执法现状与思考调研各级民政部门承担着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随着社会的转型,在法制不断健全的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如何推进法治民政建设、规范民政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根据目前基层民政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现状来分析,建设规范的民政行政执法是现实需要,必须探讨出破解民政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主要途径,为民政真正的行政执法创造一个和谐的环境。一、基层民政行政执法的现状民政部门是集社会保障、社会事务、社会管理等诸项职能于一体的行政机关,具有职能多、法律、法规多、工作范围广、社会性强等特点。存在着“重政策、轻法律”的现象,大多
2、民政执法人员执法难、难执法。具体表现在:(一)缺乏良好的执法环境,执法底气不足。长期以来在人们心目中一直认为民政部门是专门进行社会救济、扶贫济困的慈善机构,不是执法部门的错误观念;大部分群众认为民政工作不用执法。由于思想认识上存在着误区,造成了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重政策、轻法律,重审批、轻监管,重服务、轻管理等偏差。加上受传统习俗和管理体制影响以及执法中的种种阻力,民政执法环境未能形成。随着民政工作职能不断拓展,民间组织管理、区划地名管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优抚安置等一批社会行政事务纳入行政执法范畴,民政工作直接面临依法行政的挑战,角色向依法审批、依法监管转变,救灾救济和“低保”工作
3、由过去的直接组织承办逐步转向组织、协调、监管相结合,依法审批和发放。因此迫切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民政执法环境。(二)执法依据刚性不强,缺乏过硬的执法手段。民政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83部之多。虽然执法依据众多,但是由于行政执法条例刚性不足,造成很多执法行为得不到切实的执行。比如,退伍军人安置条例规定: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军人,政策只是“优先”而已。特别有相当一部分涉及执法和处罚的条款,要么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缺乏硬性要求和可操作性;要么过分强调联合执法,没有确定民政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和独立处罚权。由于执法依据偏软,再加上行政执法人员
4、没有统一着装,外在形象上无任何标志,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主要是靠口头说明、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执法活动缺乏权威性和易识别性,造成执法手段弱化,很多执法行为得不到切实保障。(三)机构建设薄弱,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目前,全国各级民政部门的法制工作一直较为薄弱,无论是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还是在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方面,都显得势单力薄、力不从心,普遍未能把法制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在多次机构改革中,民政部门未设置政策法规处和执法机构,未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基本没设立政策法规机构。这种法制机构薄弱,法制工作人员偏少的局面,直接导致民政部门无法及时开展法律咨询、指导、培训及检查考核工
5、作,制约了民政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提高,民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处于被动应付或“虚拟”状态。法制机构建设的滞后与日益繁重的民政行政执法任务不相适应。(四)队伍建设滞后,缺乏应有的执法力量。近几年来,民政部门普遍存在编制紧、人员少的问题,这一现象在县级民政部门更为突出,据调查大部分执法大队编制在8-10人左右,普遍承担着各项中心工作,疲于应付。民政行政执法工作量大、程序性强、时限要求高,执法力量现状很难胜任。还有民政执法受外界阻力较大,除了民政执法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等原因外,有些地方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封建习俗也给民政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带来阻力,造成民政行政执法效果不到位。如农村某些地方出现骨灰“二
6、重葬”,当地民政部门曾联合地方政府贴出通告,坚决禁止,要求在殡仪馆火化后的骨灰必须装盒存放至固定地点(骨灰堂、楼),并对违反规定新建墓、碑者,责令当事人平毁,或由政府强行平毁,并依法予以处理。但是由于坟墓数量众多,加上部分农民“入土为安”的土葬习俗根深蒂固,对于实行骨灰寄存一时难以接受,甚至产生抵触情绪,从而聚众阻挠正常执法。(五)制度缺乏必要的长效管理机制。近年来,民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宣传和执法培训,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依法办事能力不断提高。但因制度缺乏,与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有的人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开展民政执法有畏难情绪,担
7、心处罚不当会惹麻烦;有的人有老好人思想,不愿因严格执法而得罪人,对各种违法违规现象视而不见;有的人对民政法律法规及相关执法程序不熟悉、不精通,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甚至出现执法依据适用不当和程序违法等问题。如在社会团体的年检中,对部分社团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在办理年检中只要求社团出示财务年度银行对账单,只求收支平衡,而对违规收费、违规列支等行为很少予以关注。正是缺乏必要的行政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不力,造成“软执法”的现象。随着行政许可法的深入施行,要求进一步取消和简化行政审批项目,民政部门承担的事后监管任务将不断加重,这就迫切要求加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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