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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贡q 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自页*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实现财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X,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财务管理以保证股东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经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持续发展和实现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维护股东、债权人、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条本行财务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加强计划管理,逐步实现经济资本约束下的全面预算管理。”第四条本行财务管理的原则。(一)合规管理原
2、则。财务核算和管理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以及本行的规章制度。(二)经济资本约束原则。财务管理目标、方法要体现经济资本约束,考虑资本充足率和经济资本的配置、成本等因素。(三)计划管理与全面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通过编制、执行财务计划和专门预算,达到实现目标、发展业务和调整业务结构的目的。(四)谨慎原则。财务管理要量入为出,财务支出增长速度要低于业务发展速度。(五)效益原则。运用投入产出比、投资回报率等财务决策方法,科学安排各项财务支出。注重费用与效益的配比,充分发挥财务费用对业务发展的支撑作用,尽可能实现价值最大化。(六)制约原则。建立财务决策与财务执行分离、集体决策、权限审
3、批和流程控制等制度,约束财务管理活动参与者。(七)短期利益和长期持续发展兼顾的原则。财务管理目标、方法既要满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的需要,又要考虑各级分支机构实现短期效益目标的需求。第五条本行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财务收支、利润分配,财务风险管理,资本管理。第六条本行财务管理的手段。(一)财务计划和预算。财务计划是指根据发展规划和市场情况,对财务情况进行预测,制定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是指根据财务计划编制各种预算,通过执行预算来实现财务管理的各项目标,预算管理是本行财务管理的主要手段;(二)财务控制。财务控制是指对支行实行授权管理和账户管理,对分理处实行财务集中
4、和经营责任控制,对财务支出逐步实行流程管理;(三)财务分析。定期对经营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价,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四)财务考核、评价和奖惩。对财务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根据考评结果计酬和奖励。第二章财务管理体系第七条本行财务管理活动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第八条 本行财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组织体系。统一管理是指本行对财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和核算办法,编制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统一对外披露财务信息。分级负责是指分支机构根据财务预算,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财务管理活动,合理配置资源,控制成本,对辖内资产的安全、增值及经营成果负经营管理责任。第九
5、条本行各级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财务核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保证原始记录真实、完整、准确;定期配合进行财产清查,有效使用各项资产;依法缴纳税费;做好财务预算、控制、考核和分析,促进财务计划及经营目标的完成;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本行各级财务部门应按国家税法规定,向当地主管财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发生迁移、分立、合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变更等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变更时,应按规定向主管财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章财务风险的管理第
6、十一条本行财务风险管理包括:资本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账户管理、权限管理和流程管理等内容。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第十二条本行对各机构的费用账户进行专户管理,以防止收入与支出不配比的现象,防范财务风险。第十三条本行存款准备金由总行统一管理和缴存,留足备付金,确保支付。第四章资本的管理第十四条本行实行稳健的资本管理策略,审慎测算资本需求量,根据各项业务风险特征合理配置资本,并调整业务结构。资本管理包括资本充足率管理、经济资本管理和股权收益率管理。资本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合理的股权收益率和资本充足率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第十五条 本行按照国家法律法
7、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筹集资本金。第十六条 本行股本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七条 总行财务部门作为职能部门进行资本规划。根据监管部门和董事会的要求,分别制定资本的中长期目标和年度补充计划,通过不同的方式合理补充资本金,以满足业务发展对资本的要求,保证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都符合监管需求。第十八条本行实行经济资本管理制度。每年对不同种类资产按风险程度计算所占用的经济资本,进行经济资本考核。第十九条编制预算时应充分考虑资本对业务发展的约束,合理确定资产负债结构和财务组合。第二十条建立资本补充的长效机制,合理配置资本结构。根据发展需要和监管要求及时补充资本。第五章预算管理第二十
8、一条本行建立包括财务预算、业务预算和专项预算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的范围主要涵盖业务经营与发展预算、财务收支预算和项目预算。第二十二条 本行预算编制采取“自下而上,汇总平衡”的方式。分支机构、总行各部门应根据年度经营目标,结合自身实际编制本机构预算草案。总行根据预算目标对各机构上报的预算进行平衡和调整。第二十三条年度预算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并严格执行。如编制预算的条件发生变化,可提出预算调整的书面申请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二十四条本行的预算期间以一年为基础。年度预算和分期预算是预算编制的主要形式。年度预算是对一个完整财务年度中各项业务活动、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状况和大型项目投资所做的预算;分期
9、预算是针对已核定的预算和项目,在具体实施时依据预算或项目的时间进度,或者根据预算调整的管理要求,按一定的期间(如年度、季度或月度)编制的预算。第二十五条本行行长负责全行经营计划及预算的组织、汇总、调整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等各项预算管理工作。各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预算的编制、执行和报告负责。第六章资产 负债管理第二十六条本行按照资产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制定现金、资产、同业等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和优化资产,降低负债成本,防范财务风险。第二十七条本行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机构对其管理的资产负债有准确核算和保证安全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行各级分支机构非生息资产的购置和建造支出应严格按当年预
10、算执行。第二十九条本行根据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资产可在内部进行调拨、调剂。调拨、调剂后资产的使用权和管理责任由调出机构转移到调入机构。第三十条本行应加强对闲置资产的管理,提高闲置资产的收益性。第三十一条准确分类风险资产,根据分类情况提足资产风险准备金,提足贷款损失准备金,提足各项准备金并符合监管要求。第三十二条 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落实责任,追偿损失,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 本行表外业务总量要和资本规模相适应,应建立健全表外业务的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以负债形式募集的长期资金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按期计提应付利息。第七章收入、支出和损益的管理第三十五条本行财务收支实行预算管
11、理,逐步实现流程控制。本行对经营活动的过程和内容实行全面成本核算和精细配比管理。全面成本核算是指对经营管理活动的全部要素进行成本核算,实施全面成本控制。精细配比管理是指通过IT技术和其他科学方法,将成本和效益精确分配到经营活动的各个要素上,提高财务决策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第三十六条 本行收入支出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严格区分成本核算的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营业支出和营业外支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第三十七条 按比例控制列支的费用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实时入账,不得预提。第三十八条本行对各机构实行成本收入比考核。各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当期各项费用支出,并与当期收入相匹配。第三十九条 收入和支出应
12、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坐支,不得设立账外账;收入和支出必须合法合规;损益应当真实、完整和准确。严禁各机构私设账、库和账外经营。第四十条本行实行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要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要求,既要保证股东合理和稳定的股利回报,又要考虑本行发展需要。第八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考评监督财务报告是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是检查政策执行、考核计划、财务分析、指导业务开展的重要根据,必须做到准确、及时、真实、完整。本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十二条 本行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由总行统一汇总和
13、编制,并按规定对外报送和公布。第四十三条 本行各级分支机构应根据总行要求定期编制各类财务报表、内部管理报表、统计报表以及专项财务报告等,并及时上报。第四十四条 本行各级分支机构编制上报的财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各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九章财务检查第四十六条本行各机构应接受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督。第四十七条本行建立对各机构以及分机构内部的财务检查制度,加强内部财务检查,严格奖惩制度。财务检查的方式包括自查、组织交叉检查等;检查可以是重点检查或全面检查。第四十八条 本行通过财务检查,对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在降低成本、节约开支、增加收入、提高效益方面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财务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以及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给予相应的惩罚,直至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建立重大监督事项报告制度。各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行报告本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总行对全行经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按规定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第十章附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本行章程,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行董事会,修改补充亦Mo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经本行董事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