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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合同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对外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行为,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医院合法权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珠海)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医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设立的书面协议。第三条签订合同的主体应具备法人资格,由医院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医院依法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医院各职能部门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身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第二章合同审核范围第五条
2、医院合同审核的范围主要包括:(一)重大项目的招标文件及拟定的合同条款;(-)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合同;(H)房屋零星维修、修缮合同;(四)物资、设备、服务合同;(五)其他经济合同等。第六条签订合同必须经过医院合同审核部门的审核。第三章合同审核机构及职能第七条医院的合同审核工作由院审计科统一归口管理。第八条合同审核工作职能如下:(一)参与重大合同项目的论证、考察、招标投标、合同谈判等;(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我院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对拟签订合同的内容、形式等进行审核;(H)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常用合同示范文本;(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合同订立后的履行情况进
3、行监督、检查。第四章合同的送审程序及要求第九条合同的送审程序及要求如下:(一)重大经济合同的审计程序及要求1、合同价款或报酬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对医院利益有较大影响的合同属重大经济合同。重大经济合同的草稿经拟签订合同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在签订合同前一周送审计科审计。送审经济合同时须报送下列相关资料:合同草稿;立项申请及领导批复;招标项目须同时报送招、投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的会议纪要;中标单位(或乙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单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资质、资格证书等;2、审计科有权对合同内容经审计后提出修改意见,或向拟签订合同的部门发出审计联系单。重大经济合同经审计后,再报送医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正式
4、签订。3、审计科对己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必须进行跟踪审查,在履约过程中经审查发现有重大隐患的经济合同,审计科有权向院长提出修改或终止合同的建议。(-)重要经济合同的审计程序及要求1、合同价款或报酬在5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且对医院利益有直接影响的合同属重要经济合同。重要经济合同的草稿经拟签约合同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在签订合同前三天送审计科审计,送审经济合同时附送的资料同重大经济合同的要求。2、审计科有权对合同内容经审计后,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重要经济合同经审计后,报送医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正式签订。(H)一般经济合同的审计程序及要求1、合同价款或报酬在1万元以下,且对医院利益有一
5、定影响的合同属一般经济合同。审计处对一般经济合同实行抽样审计。2、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科有权对发现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隐患提出整改建议。被审计合同的签约部门对整改建议须在三日内作出答复。第十条所有对外签定的合同须经审计科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后方能生效。第十一条医院正式合同签订应一式三份,一份交对方单位,一份交给院办公室,一份交给财务处;相关部门需要可持复印件:如设备科、审计科、使用部门等。第五章合同审核责任与纪律第十二条合同签订过程中,医院各业务部门应对合同条款严格把关;合同生效后,审计科负责督促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第十三条医院各业务部门与外单位签订合同过程中,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合同审核或签章,若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医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第十四条对经济合同的审计应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医院利益不受损害。未经审计部门审签的经济合同,财务部门应拒绝付款。第十五条合同审核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并按规定的程序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对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人员,医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时,按上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审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