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主体歇业社保经办服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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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市场主体歇业社保经办服务指引一、总纲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规范市场主体歇业社保经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服务指引。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北京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在办理歇业备案后,适用本社保经办服务指引。第三条市场主体进行歇业登记后,不继续缴纳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的,应及时完成职工社保减员信息登记。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
2、保险。二、服务事项(-)社保减员第四条对于已参加社会保险、目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职工,用人单位应第五条用人单位可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社保减员。第六条网上办理减员无须提交材料,前台办理需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和存有减员报盘数据的移动存储介质。(二)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第七条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要求,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按时完成缴费工资申报.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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