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协议示范文本模板适用除村民住宅之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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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协议(适用除村民住宅之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甲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除村民住宅外的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青苗所有权人】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可不需要本项):联系电话:因【项目名称】建设(开发)需要,0S人民政府拟征收乙方土地上除住宅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基本情况第一条甲方拟征收
2、补偿标的为乙方位于乡镇(街道)村(社区),征收土地预公告范围内具有使用权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面积和数详见XX人民政府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XX人民政府青苗补偿登记表。二、征收补偿费用第二条征收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年月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XX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执行。第三条征收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其中,青苗补偿费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三、征收补偿费的支付第四条甲方应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将除村民住宅补偿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可根
3、据实际补偿类型增减】足额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第五条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基于本次征收应当支付给乙方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均已完全列明于本协议中,乙方不得另行提出其他任何补偿要求,甲方不再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四、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清理第六条乙方须在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日内将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清理完毕。逾期未清理的,乙方同意甲方依法处理,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无故阻挠上述土地的征收、开发和使用的,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自身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移交土地的除外)。五、双方权利义务第七条乙方确认签订本协议前已充分知晓此前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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