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docx
《关于促进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促进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docx(1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关于促进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上海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上海投资、就业、创业、就学、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促进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相关惠台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一、在上海投资及经济合作领域给予台资企业与本市企业同等待遇(-)支持台资企业在本市从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参与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四大品牌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文化旅游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二)台资企业参与制造强国战略,在本市投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重点领域享受与本市企业同等待遇。支持台资企业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支持台湾地区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金融机构、营运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四)注册在本市的台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本市台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本市台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
3、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大陆设备的全额退还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五)支持台资企业及台湾同胞在本市从事科技、文创等产业研发活动,鼓励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本市转化。台资企业可在本市设立开放式联合创新平台,参与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与本市单位联合开展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可进入本市技术交易等平台进行交易。(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六)支持台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和升级为全球研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给予开办资助和租房资助。对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专项资
4、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七)支持台资企业在本市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大研发类项目,按照规定适用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八)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依法保护其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台资企业在本市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方面,享受与本市企业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九)支持台资企业在本市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在本市可参与建设项目的总包和分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
5、设管理委、市水务局等)(十)支持符合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在本市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投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十一)支持台资企业通过股权收购、可转债认购、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本市经批准的国企改制重组并获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十二)支持符合产业和规划导向的台资企业在本市按照规划开展技术改造,存量工业和仓储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集约节约利用产业用地,按照底线原则管理产业用地地价,在确定产业用地出让地价时,与本市企业适用同等政策。(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各区政府)(十三)支持注册在本市的台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参与本市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以及服务
6、中西部、东北等重点地区建设,在考察、对接、项目落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协调和专业辅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政府台办、各区政府)(十四)注册在本市的台资农业企业可享受本市同等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十五)加强国台办和农业农村部授牌的上海台湾农产品交易中心和商务部授牌的海峡两岸(上海)台湾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建设,提供台湾地区农产品进入上述中心的便利,支持台湾农业企业参加上海组织的境内外农产品展示和销售活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十六)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农业创业示范园建设,支持台资农业企业申报本市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市农
7、业农村委)(十七)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商户等与在沪清算机构和上海市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十八)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总部及分支机构。台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改制成法人金融机构后注册或者迁入本市的,以及在本市新注册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的,适用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十九)支持本市相关征信机构按照规定与台湾征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优先给予业务对接、商议渠道、资质认定和合作目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发展改革委)(二十)支持台资银行在本市利用本地市场和
8、跨境渠道,扩大人民币资金来源;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本市中小微台资企业、台湾同胞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台资银行及其大陆分支机构在本市开展各类同业业务交流,分享本市金融机构信息。(责任单位:上海银保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二十一)支持注册在本市的优质台资企业在大陆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并加强对本市拟上市台资企业的专业辅导。台资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政府按照政策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二十二)支持注册在本市的台资企业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二十三)支持注册在本市的台资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产生的相关中介服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促进 经济 文化交流 合作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