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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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余杭区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及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参
2、照相关管理办法。第四条区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审计局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规划和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住建、交通运输、林水、农业、卫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
3、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其他应列入本规定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第六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第九条政府投资项
4、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余杭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第二章投资项目管理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区发改局申请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区发改局对区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申报的储备库项目组织咨询论证,审核通过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同时,对符合余杭区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的项目,列入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除
5、应急抢险等项目外,启动报批及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十二条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为应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应急、抢捡项目,可简化手续,合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进行审批。项目业主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按规定程序申报。第十四条区发改局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6、应当组织审查论证或委托评估单位开展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区本级债务率若超警戒线,区发改局不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因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防治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的,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同意后报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对债务率未超警戒线,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举债的,应当由区财政局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项目上级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应落实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责任。对新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上级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应按余杭区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广泛征求
7、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第十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规范要求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涉河审批(如涉及)手续。第十六条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第十七条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区发改局组织审查论证或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由区财政局出具资金来源审核表后批准。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
8、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一)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概算超估算在10%以上的;(二)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概算超估算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三)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四)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新报批的。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项目业主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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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 投资 项目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