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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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充分发挥项目资金效益,确保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根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坚持农用优先、产业导向、多措并举的原则,聚焦推进秸秆”五料化利用,健全收储运体系、培育壮大秸秆利用主体,探索建立可推广、可持续的产业发展模式和高效利用机制,引领秸秆综合利用提质增效。第三条项目资金通过中央财政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或省级专项资金给予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可持续产业发展模式和高效利用机
2、制,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不得用于新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无关的支出。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方式。第四条项目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秸秆五料化(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和基料化)利用的农民和企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相关技术研究推广的单位。支持内容主要有:(-)秸秆还田或运输环节;(二)秸秆离田环节的捡拾、收集设备;(三)秸秆利用环节的粉碎、打捆等加工设备和储草棚、青贮窖等设施;(四)开展秸秆五料化利用技术或生态效益等研究、试验、监测,但占比不超过项目资金10%,最高50万元;(五)项
3、目管理中涉及的技术支持、宣传培训、审计、验收等。第五条为体现项目规模效应、发挥示范效果,按照每个县500万元的资金规模初步确定项目重点县数量。项目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的遴选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农业农村部明确的遴选范围;(二)符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生态资源保护重点工作方向;(三)县级项目申报方案可行性高,秸秆综合利用主体政策机制创建、模式探索等有一定基础;(四)市级农业农村局推荐,县级人民政府承诺足额落实项目资金;(五)突出激励导向,对足额落实项目资金,按时按量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完成优、示范带动效果好的重点县原则上给予持续安排,一般不超过三年;(六)对存在
4、项目资金支出有违纪违规行为、未足额落实或未兑付项目资金、未完成已有项目建设内容等情况的县,五年内不纳入重点县遴选范围。第六条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按自愿原则对具备项目实施基础条件的各县(市、区)进行筛选汇总,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次年实施项目的申报推荐表报送省农村能源管理总站。第七条重点县项目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素和任务因素,基础因素采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任务因素采用农业农村部明确的省级任务分解指标。同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具体测算按照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有关要求执行。第八条省级在中央资金下达30日内将各重点
5、县建设任务、绩效目标等任务分解下达,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并抄报农业农村部。各重点县应在目标任务下达30日内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制,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抄送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村能源管理总站备案。第九条实施方案批复后要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不得擅自调整,对确需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谁监管的原则,逐级报备。中央有明确调整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十条各重点县(市、区)要细化资金发放流程,及时合理发放相关资金,资金发放对象及内容要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项目资金支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各重点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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