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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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管理机制,选拔、任用、激励、培养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为公司改革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推进市场化改革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广东省国资委省属企业所属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和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选聘和管理的各级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包括:公司总部部门正副职中层管理
2、人员,公司所属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职业经理人管理的企业专职党委(党支部)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领导班子成员可实施同向薪酬激励。所属企业按照管理权限,结合企业实际,可将企业发展需要的关键人才纳入选聘范围。其他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市场化管理。职业经理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公司所在地相关法律规定的资格,应当遵守公司所在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和所在企业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所在地相关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第五条 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党
3、管人才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相结合;(二)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三)业绩导向、按绩取酬、职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四)依法依规、因企制宜、统筹推进、稳步实施。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管理机构及职责(一)公司党委及所属企业党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实施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工作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负责对相关工作方案,特别是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把关。(二)实施企业党组织会同董事会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并组织人选推荐、测试、考察等工作,集体研究后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建议。(三)实施企业董事会依法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负责组织
4、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履行决策审批程序、组织开展选聘、参与考察、决定聘任或解聘、开展考核、兑现薪酬等。(四)经批准实施职业经理人制度的企业,原则上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经理人选聘、各项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的制定须先提交本企业党组织会议前置研究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把关,经批复同意后,由董事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公司二级企业实施职业经理人的选聘事项,在企业党委(党支部)会议前置研究前,应先与公司人力资源部沟通。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是职业经理人管理工作的日常执行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执行。第三章选聘条件第八条职业经理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坚
5、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同公司发展理念,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与国内外相关市场、行业情况,有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与突发事件的能力;(三)具有较突出的经营业绩。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管理目标,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在同类岗位上取得过优良的工作业绩;(四)具有较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第九条职业经理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任职资格
6、:(一)具有八年及以上同类企业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二)具有同层级岗位任职经历,或在下一级别岗位上任职达到三年以上;(三)具有相关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四)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任职资格限制。第十条 不同岗位职业经理人的具体任职资格条件、岗位要求、个性化条件等,由所属企业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第十一条 凡具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有违反有关党纪、政纪的,不得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第四章 选聘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二条选聘
7、方式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原则上采取同岗转聘、内部选聘(包括组织选拔、公开竞聘等)、外部招聘等方式产生,其中外部选聘包括社会招聘、市场公开寻聘、猎聘等不同选聘形式。职业经理人选聘应优先考虑同岗转聘和内部转聘,在公司系统内部人员难以满足企业选聘需求时,启用外部选聘。第十三条 公司二级企业选聘职业经理人启动程序公司二级企业根据业务规模、岗位出缺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向公司党委提出选聘职业经理人意见,经公司党委同意后,启动选聘程序。公司二级企业党委(党支部)先审议把关初步选聘方案,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充分沟通后,经公司党委批复同意,由企业董事会履行选聘程序。第十四条同岗转聘同岗转聘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所属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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