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屠宰检疫规程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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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鹿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鹿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鹿的屠宰检疫。2.检疫范围及对象2.1 检疫范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鹿。2. 2检疫对象口蹄疫、炭疽、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棘球蝴病、片形吸虫病。3.检疫合格标准3.1 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3. 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3. 3待宰鹿临床检查健康。3. 4同步检疫合格。3. 5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4.检疫申报41申报检疫。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的
2、可以随时申报。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4. 11检疫申报单。4. 1.2鹿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4. 1.3鹿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4. 2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4. 3回收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回收鹿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5.宰前检查5.1 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鹿信息是否相符。5.2 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内容实施检查。5. 3结果处理5. 3.1合格的,准予屠宰。5. 3.2不合格的,由
3、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下列规定处理。5. 3.2.1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5. 3.2.2发现病死鹿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5. 3.2.3现场核查待宰鹿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5. 3.3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鹿,可以急宰。6. 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只鹿的胴体及脏器、蹄、头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7. 1头蹄部检查6.11头部检查。检查鼻镜、齿龈、口腔黏膜、舌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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