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类产地检疫规程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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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鱼类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申报点设置、检疫程序、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结果处理、检疫文书及管理。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类别检疫对象检疫范围1.淡水鱼鲤春病毒血症鲤、锦鲤、金鱼草鱼出血病青鱼、草鱼传染性脾肾坏死病歌、峥锦鲤疱疹病毒病鲤、锦鲤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虹鳍(包括金缚)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鲫、金鱼鲤浮肿病鲤、锦鲤小瓜虫病淡水鱼类2.海水鱼刺激隐核虫病海水鱼类病毒性神经坏死病石斑鱼3 .申报点设置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
2、社会公布。4 .检疫程序4.1 检疫申报申报检疫时,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合法有效的相关合同协议、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提交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引种的,还应提交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证明。对于需要实验室检测的,应提交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规定疫病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其中纳入省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可提交近2年监测结果证明代替。申报检疫可采取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4.2申报受理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申报资料等,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3、,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水产养殖场的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或者水生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4.3查验养殖场防疫状况查验进出场、饲料、进排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养殖生产记录和卫生管理等状况,核实养殖场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4.4临床检查4.4.1检查方法和内容4.4.11群体检查群体活力旺盛,逃避反应明显,外观正常,摄食正常,可判定为群体检查正常。群体中若有活力差、逃避反应弱、体色异常、外观缺损、乱窜打转、畸小、翻白、浮头、离群、厌食的个体,可判定为群体检查异常。4.4.1.2个体检查。对群体检查正常的
4、,随机抽样进行个体检查;对群体检查异常的,优先选择异常个体进行个体检查。通过外观检查,或解剖检查,或显微镜检查等方法进行。若外观有异常,包括竖鳞、烂鳍、烂鲤,体表出血、溃疡、囊肿,眼球突出、凹陷、浑浊、充血,肛门红肿、拖便,寄生虫寄生等,出现以上一种或几种症状,可判定为个体检查异常。鲤春病毒血症:鲤、锦鲤、金鱼出现眼球突出、腹部膨大、皮肤或鳏出血等症状,解剖可见鳗有点状或斑块状充血,且水温在1022C之间,怀疑患有鲤春病毒血症。草鱼出血病:青鱼、草鱼出现鲤盖或鳍条基部出血,头顶、口腔、眼眶等处有出血点,解剖查验发现肌肉点状或块状出血、肠壁充血等症状,且水温在2030C之间,怀疑患有草鱼出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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