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质量官评价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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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席质量官评价规范一、 标准名称:首席质量官评价规范二、 项目提出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 起草单位:上海市质量协会四、立项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而推进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建设质量强国的决策部署、落实企业质量责任、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企业质量竞争力的重要抓手。国家高度重视首席质量官制度推进工作,早在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7号)中就要求“在部分大中型企业率先试行首席质量官
2、”,同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首次明确要求“健全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上海市深入贯彻国家质量强国建设、质量提升行动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2023年上海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上海市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3年),明确提出要“推动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培养1000名企业首席质量官”;同年,上海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实施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的意见,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实施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为加快上海城市建设、产业发
3、展夯实质量人才基础。上海市在扎实推进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的过程中,培育了一批高素质质量人才队伍,推动一批企业设立、培养和使用首席质量官。首席质量官制度的落地实施,对于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质量水平、增强质量竞争力,以及促进行业、地区质量发展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推进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的工作实践中,也暴露出了首席质量官水平参差不齐、缺乏有效评价与管理机制等问题,需要建立配套标准予以引导和规范。在此背景下,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处拟牵头组织相关技术单位,研究制定首席质量官评价规范地方标准,进一步明确首席质量官在推进所在组织、行业质量提升方面的功能作用,并建立对应的评价方法,为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助力企业培育高素质的质量领军人才提供标准支撑。2023年全国“质量月”苏浙皖赣沪共同行动启动仪式上,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将联合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共同发布实施首席质量官评价地方标准。五、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首席质量官的评价对象、评价主体、评价指标以及评价流程。六、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首席质量官的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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