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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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鞍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9月3日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优化市场环境第三章优化政务环境第四章优化法治环境第五章优化人文环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权力行使,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
2、条件。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优化服务、廉洁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第四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问题。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
3、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经验成果,依法曝光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案例,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第八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督、服务等情况的权利。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
4、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监督。第二章优化市场环境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市场主体开办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自受理市场主体设立申请起到力、结,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
5、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第十一条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财政、发改等部门每年应当依法核定,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对清单目录之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越权收费、重复收费的,市场主体有权拒绝缴纳,并可以向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第十二条作为办理行
6、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不得与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联,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
7、体承担。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惩戒和淘汰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用状况和考核评价结果。第十三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规范会员行为,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分类监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认定,不得违法违规向会员收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或者强制培训,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市场主体权益。市、县人
8、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反映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措施;协助政府开展政策解读、招商引资、市场开拓、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工作。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业运营的监督管理,推动公用企业合理确定其产品、服务价格,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确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等内容,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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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 优化 环境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