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服务保障中心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服务中心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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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物业服务保障中心(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服务中心)早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青岛市物业服务保障中心(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服务中心)。第三条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第四条本单位住所是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3号9楼。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90万元。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条本单
2、位的宗旨是从事全市物业管理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事业发展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参与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标准。承担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物业服务行业考核、物业招投标以及物业企业信用评价的辅助工作。承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账户管理、使用监管以及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遗留拨付的事务性工作。负责物业及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第三章党的领导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支部委员会。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作用是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3、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第十四条本单位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保证监督重大决策的实施,支持行政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好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做
4、好统一战线工作。第十五条本单位党务工作机构是综合部。第十六条本单位党务工作的经费来源是财政资金和党费。第四章举办单位第十七条举办单位的权利:(一)监督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情况;(二)监督本单位落实党中央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情况;(三)监督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和预算执行情况;(四)任免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决策机构其他人员;(五)监督本单位经费使用、资产管理情况;(六)核准本单位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管理体制;(七)依法举办和终止本单位。第十八条举办单位的义务:(一)贯彻落实物业管理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法律和上级政府有关规定,把物业管理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事业纳入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
5、发展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单位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支持和促进物业管理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事业发展,为物业管理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开展营造环境、创造条件;(三)指导本单位开展业务工作;(四)指导本单位制定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五)加大政策及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第五章组织机构第十九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第二十条本单位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制定、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决策机构其他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二
6、条刘毅作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权利:(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决策机构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履行以下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三)按照事业单位职权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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