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逸倩彭秀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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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逸倩、彭秀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3.03.02【案件字号】(2023)鲁07民终3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建伟祝建海李莉【审理法官】王建伟祝建海李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逸倩;彭秀丽;吴承兰;刘晓东;梁山祥和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苗波;山东万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洲中心
2、支公司【当事人】陈逸倩彭秀丽吴承兰刘晓东梁山祥和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苗波山东万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洲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陈逸倩彭秀丽吴承兰刘晓东苗波【当事人-公司】梁山祥和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山东万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洲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印宁江苏铭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印宁江苏铭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
3、师】印宁【代理律所】江苏铭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逸倩;彭秀丽;吴承兰【被告】刘晓东;梁山祥和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O【指导案例排序】O【本院查明】二审中查明,一、江苏省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200元;二、一审法院(2019)鲁0725民初1968号原告李桐林、王连英、郭显华、李国栋与刘晓东、梁山祥和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
4、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苗波、山东万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认定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赔偿李桐林、王连英、郭显华、李国栋经济损失476019.39元。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经本院审查,陈逸倩、彭秀丽、吴承兰一审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受害人陈问宇生前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根据陈问宇的户籍地以及其近亲属陈逸倩
5、、彭秀丽、吴承兰的居住生活情况,应认定陈问宇的住所地为江苏省扬州市,其死亡赔偿金应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收入标准予以计算,即死亡赔偿金应为944000元(47200元/年X20年)。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陈逸倩、彭秀丽、吴承兰其他损失,本院直接予以确认。综上,陈逸倩、彭秀丽、吴承兰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091508.65元。对于陈逸倩、彭秀丽、吴承兰的上述1091508.65元损失,应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89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8900元。对于陈逸倩、彭秀丽、吴承兰
6、超出交强险赔偿范畴的损失973708.65元,应由刘晓东按照70%责任比例赔偿681596.06元(973708.65元X70%),对该些损失先由刘晓东投保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赔偿限额内赔偿。因刘晓东超载驾驶,按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免赔10%,即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赔偿限额应为900000元,扣除一审法院(2019)鲁0725民初196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赔偿的476019.39元,本案中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赔偿范畴内尚应赔偿423980.
7、61元(900000元-476019.39元),其余损失由刘晓东赔偿257615.45元(681596.06元-423980.61元);由苗波投保的商业三者险公司按照30%责任比例赔偿292112.59元,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赔偿范畴内赔偿262901.25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赔偿范畴内赔偿29211.34元。综上所述,对于陈逸倩、彭秀丽、吴承兰上诉主张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另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对判决履行期限未作出认定,本院依法予以加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8、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9)鲁0725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陈逸倩、彭秀丽、吴承兰损失58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赔偿限额内赔偿陈逸倩、彭秀丽、吴承兰损失423980.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刘晓东赔偿陈逸倩、彭秀丽、吴承兰损失257615.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陈逸倩、彭秀丽、吴承兰损失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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