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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规范全市城镇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的内容,保证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查工作的有效实施,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制定本技术导则。1.2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单位)、使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房屋结构安全检查人(一般包括属地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检查房屋结构安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房屋检查人),对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2 .术语2.1 日常检查房屋检查人按照一定周期对房屋建
2、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承重构件等的安全现状和容易出现安全隐患部位的查勘、巡检。2.2 特定检查房屋检查人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或依据季节气候变化、天气条件影响、周边环境因素等对特定房屋建筑进行的安全性查看。2.3 专业技术人员本导则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建筑结构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应注册证书,从事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教学、检测鉴定、结构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且近3年内仍在从事上述工作的人员。2.4 4专业机构本导则所称的专业机构是指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从事房屋建筑检测鉴定、结构设计、施工、监理的机构。2.5 专业安全鉴定机构本导则所称的专业安全鉴定机构是指在我市已经备案的房屋
3、安全鉴定机构。2.6 一般隐患本导则所称的一般隐患是指房屋建筑存在一定损伤、变形或缺陷等,但不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应定期观测或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一般隐患发展为安全隐患。2.7 安全隐患本导则所称的安全隐患是指房屋建筑存在的隐患影响或可能影响结构安全,应及时组织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采取措施。2.8 8安全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机构通过核查资料、现场检查、必要的简单测试等,对发现的可能存在结构安全的隐患进行分析判断,并做出综合评价的活动。2.9 检测鉴定专业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出现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损伤进行深入的调查、必要的测试与综合分析判定,给出建筑结构安全的损伤原因与影响程度等结论的活动。3
4、 .基本规定3.1 日常检查的基本要求3.1.1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单位)、使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单位)应当至少每年自行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机构对房屋建筑的安全性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将相关整治情况报属地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相关整治情况由属地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录入该房屋建筑安全档案,并上传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系统。3.1.2各县(市)区、开发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属地房屋安全检查人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机构配合下,每年对下列房屋建筑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1投入使用达到二十年及以上的房屋建筑;2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宾馆、饭店、商贸服务等大型公共场所(单栋建筑面积Z
5、OOOOM以上)的房屋建筑;3发生过改建、扩建、加固、重大灾害、危害房屋结构安全情形、改变使用用途等的房屋建筑;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定期检查的房屋建筑。3.1.3房屋建筑的日常检查,应形成完整的记录,现场记录应尽量详细,对于发现损伤与缺陷的问题应记录相应的部位与损伤范围、程度并配有相应的照片。3. 1.4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单位)、使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单位)自行开展的日常检查,未发现安全隐患相关检查资料自行留存。4. 1.5各县(市)区、开发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日常检查,应当填写房屋安全检查表,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整治,并将隐患情况及整治情况及时上传全市房
6、屋安全管理系统。5. 1.6日常检查的时间宜为冬春交替时节、汛期前后等。6. 2特定检查的基本要求3.2.1国家、省、市统一部署的房屋安全特定检查,应按照具体要求实施。特定检查与日常检查内容及时间重叠的,可一并组织实施。3.2.2因气候变化、天气条件、周边环境等不利因素影响,房屋检查人应重点对下列房屋进行特定检查。1已经发现安全隐患未整治完成的房屋建筑;2失修、失养严重的老旧房屋建筑;3已鉴定为C级、D级的危险房屋建筑;4可能受周边环境不利因素(如:大型工程施工)影响的房屋建筑。3.2.3因气候变化、天气条件、周边环境等不利因素影响实施的特定检查,除正常检查内容外,还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1已发
7、现安全隐患未整治完成的房屋建筑是否存在隐患加剧;2已鉴定为C级、D级的危险房屋建筑是否人员全部迁出,采取封闭管理,是否存在倒塌风险;3原完好房屋是否因周边不利因素影响出现安全隐患。3. 2.4特定检查也应填写房屋安全检查表,并将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及整治情况及时上传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系统。3.3 房屋建筑检查结果处理3.4 .1对于日常检查或特定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按下列规定及时处理:1发现房屋建筑存在一般隐患,可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单位)、使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单位)定期观测或自行整治;2发现房屋建筑存在隐患,但无法判定是否为安全隐患时,应请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查评估;3经检查评估
8、发现的隐患为安全隐患或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可以判定为安全隐患时,应请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4对检查中发现可能存在倒塌风险的房屋建筑,可在安全鉴定前,先行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事故发生;5根据鉴定结论及处理建议,按职责做好隐患整治。3.3.2根据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对房屋建筑进行维修、加固、改造、拆除需要报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按规定和要求进行报批。3.3.3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进行维修、加固、改造、拆除时,各县(市)区、开发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跟踪督导整治情况。4.具体检查内容4.1 检查的房屋建筑存在以下行为之一,应判定该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4.1.1 擅自拆改承重柱、梁及砖墙、扩大承重墙上
9、门窗洞口尺寸、在楼板或承重墙上增设洞口等;4.1.2 擅自在原有房屋建筑上加层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楼屋面板上长期堆放重物,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在建筑内增设夹层等;4.1.3 擅自开挖地面,私自挖设地下室,影响房屋建筑及地基基础安全;4.1.4 改变设计使用用途,未取得相关安全证明文件;4.1.5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4.2 检查的房屋建筑存在以下危险点之一,应判定该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4.3 2.1地基基础检查内容1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已经超过IOnIm,并有继续滑动迹象的房屋建筑;2 .因地基变形引起砌体结构承重墙单条竖向裂缝宽度大于IOm
10、nb或单道墙体产生裂缝宽度大于5mm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且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1%;3 .因地基变形引起混凝土结构房屋框架梁、柱出现开裂,且房屋整体倾斜大于1%;4 .因地基变形引起单层和两层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三层及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o5 .2.2主体结构检查内容本章适用于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房屋建筑的检查。1 .砌体结构检查内容(一)承重墙或柱因受压产生宽度大于1mm、缝长超过层高的1/2的竖向裂缝;或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或墙体交接处出现断裂成通缝;(二)承重墙或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S)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
11、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Inm1;(四)墙或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五)单片墙或柱产生相对于房屋整体的局部倾斜变形大于7%。,或相邻构件连接处断裂成通缝;(六)存在截面尺寸不大于24OnImX24Omm的独立砖柱,且砖柱出现竖向或斜向裂缝、或变形严重;(七)少数墙出现多道竖向裂缝,或宽度较宽的斜向裂缝,或个别墙体交接处出现断裂成通缝;(A)承重墙厚度小于180mm;(九)墙体出现酥碱、女儿墙出现裂缝。2 .钢筋混凝土结构检查内容(一)梁、板下挠,且下部受拉区裂缝宽度大于1Omm;或梁、板受力主筋产生横向水平裂缝或斜向裂缝,缝宽大于0.5mm;(二)梁、板主筋锈蚀
12、引起混凝土胀裂、露筋;(三)现浇板四周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四)柱有竖向受力裂缝,混凝土保护层剥落,钢筋外露、锈蚀;或柱一侧有宽度大于In1n1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压碎,主筋外露、锈蚀;(五)柱或墙产生明显倾斜,倾斜率超过1%,或其侧向位移量大于力/300;(六)混凝土墙体存在多道竖向裂缝或中部存在水平或网状裂缝;(七)简支梁、连续跨中或中间支座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裂缝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Imnb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A)阳台板和雨棚等悬挑构件出现下垂变形,悬挑构件根部开裂裂缝宽度大于0.5mm;(九)混凝土挑檐出现混凝土酥裂分块、钢筋锈蚀严重,随时有脱落
13、风险;(十)屋架挠度大于200;混凝土屋架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明显,其倾斜率大于2%;(十一)梁和楼板构件出现裂缝,且部分构件裂缝比较(十二)阳台板和雨棚等悬挑构件明显下垂,悬挑构件根部出现裂缝但尚未形成通长裂缝;(十三)围护墙体出现明显裂缝或女儿墙出现裂缝。3 .钢结构检查内容(一)钢结构构件连接焊缝、螺栓、钾接有多处缺失、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断等损坏;(二)构件锈蚀的数量占构件总量的10%以上,或少量梁柱构件的锈蚀程度超过构件截面面积10%;(三)钢屋架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屋架下挠或倾斜,挠度大于7o25O或40mm,倾斜量超过150;(四)柱、支撑等受压杆件出现平面外的侧弯变形;(五
14、)构件已经出现截面失稳的屈曲变形或出现拉杆变为压杆引起的变形;(六)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七)钢柱顶位移,平面内大于150,平面外大于力/500;或大于40mm;(A)钢结构构件连接焊缝外观质量差,但未出现开焊状况;(九)螺栓有缺失、钾接有变形等损伤;(十)部分柱、梁和支撑存在因外力导致的局部变形或损坏等情况。4 .木结构检查内容(一)木屋架下挠、歪闪明显,屋架挠度大于120,或平面外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120;或顶部、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或木棺(梁)构件出现横纹裂缝,屋面塌陷;(二)木构架连接节点拔棒或松动、连接铁件严重锈蚀或部分残缺;(三)木构件有多个结疤汇聚和炭化,有明显的
15、变形、歪扭、腐朽、蚁蚀;(四)受压或受弯木构件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直径的1/2且裂缝长度超过构件长度的2/3;(五)木柱侧弯变形的矢高大于力/150,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等受损面积大于原截面20%以上;(六)木构架连接部分连接铁件锈蚀;(七)少量木构件存在变形、歪扭、腐朽;(A)受压或受弯木构件出现干缩裂缝。5 .安全隐患的判定5.1 检查的房屋建筑存在第4.1节规定的行为之一或存在第4.2节规定的危险点之一时,应判定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5.2 检查的房屋建筑存在轻微的变形、裂缝、损伤等缺陷,但未达到第4.2节规定的危险点限值时,应判定该房屋存在一般隐患。6. 1本导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吉林省、长春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6.2 各县(市)区、开发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可结合属地实际,依照本导则进行细化。6.3 按照相关规定,对本导则适用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其他既有房屋建筑的检查可参照本导则执行。长春市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检查表产权证号:一基本信息(房屋名称:所有权人身份证号或联系人及机构代码号电话房屋用途口住宅;口商住混用;非住宅(口旅馆口饭店口洗浴口商业综合口学校口医院口车站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