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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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3年8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4月22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
2、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第四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计划、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
3、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第六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按照证书确定的资质许可范围开展评价业务。第七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表;(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四)固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的书面材料及执业资格证书;(五)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手段状况的书面材料。第八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之日起10
4、日内按照法定条件完成初审。对通过初审的,按照程序报省或者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对未通过初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外埠单位到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应当将资质情况书面报告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第十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重大建设工程,即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其中包括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医疗、广播、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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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 地震 安全性 评价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