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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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退市板块的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退市可转债),是指退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期间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本规定所称退市板块,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第三条退市可转债挂牌、转让、转股、回售、赎回、付息、本息兑付等业务适用本规定。第四条退市公
2、司应当聘请主办券商为受托管理人,履行退市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受托管理职责。托管退市可转债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托管券商)等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应按本规定做好退市可转债登记结算、挂牌转让等工作。第五条退市可转债应与其退市公司股票在同一交易日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主办券商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退市可转债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披露挂牌转让相关公告。退市可转债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等相关安排,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第六条退市可转债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章转让第七条参与退市可转债转让的投资者
3、应当符合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规定的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债券持有人,只能卖出其持有的退市可转债。第八条退市可转债以IOO元面额为1张,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因相关业务办理导致面额发生调整的除外。第九条退市可转债的转让申报数量应为10张或其整数倍,且单笔转让数量不低于1000张或者转让金额不低于10万元。卖出时余额不足IOOO张且转让金额低于10万元的,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第十条退市可转债采用全价转让方式并实行当日回转。第十一条退市可转债采用协议转让交易方式,投资者通过成交确认委托方式委托托管券商买卖退市可转债。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
4、成成交协议,委托托管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投资者可以撤销未匹配成交的委托。第十二条退市可转债应与其退市公司股票交易频次保持一致。全国股转公司接受托管券商退市可转债转让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转让申报当日有效。第十三条托管券商应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第十四条全国股转公司接受托管券商的成交确认申报。成交确认申报应当包括
5、: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第十五条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退市可转债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第十六条全国股转公司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第十七条托管券商应保证参与退市可转债转让的投资者账户具备与申报相对应的退市可转债或资金。持有或者租用全国股转系统交易单元的机构参与退市可转债转让,应当通过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单元申报,并确保具备与申报相对应的退
6、市可转债或资金。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托管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退市可转债。第十八条按照本规定达成的转让,买卖双方必须承认转让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第十九条收盘价为当日该退市可转债所有转让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退市可转债挂牌首日,以退市可转债在交易所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前收盘价。第二十条退市可转债发生付息时,全国股转公司在债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退市可转债进行除息处理。除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息参考价=前收盘价一应付利息。退市可转债的除息处理独立于普通股进行,并单独公布相应的除息参考价。第二十一条退市公司的普通股暂停、恢复转让的,
7、其退市可转债应当同时暂停、恢复转让并暂停或者恢复转股,但因特殊原因退市可转债需单独暂停、恢复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二条退市可转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暂停退市可转债的转让:(一)转股期结束前10个交易日;(二)赎回期间;(三)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必须暂停转让的其他情况。暂停转让期间,转股、赎回、回售、付息、到期兑付等事项仍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全国股转公司向托管券商实时发送回报信息,收盘后发送收盘行情。第二十四条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全国股转公司公布当日每笔转让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托管券商证券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的名称等。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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