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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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7年11月29日辽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月1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营商环境建设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营商环境建设各项工作。审批、监督管理、服务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
2、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完善功能,建立数字化联网互通的诉求受理、大数据分析和综合考核等平台,强化信息收集、协调调度、督察考评等职能。第五条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对涉及市场准入、投资经营等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在各自权限内及时向社会公布。积极推进市场准入、投资经营等涉及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法制工作,保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有法可依。第六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承诺、签订的协议等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
3、定事由变更或者撤销,给各类市场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形成和完善全社会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诚信规范的营商环境。第八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所制定出台的涉企政策及相关解读、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等,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动态更新,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提供查询,并接受公众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各类市场主体有权获取与其生产经营和生活相关的政府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第十条鼓励建立网上联合审批监督平台,逐步实现所有审批事项一网告知、一网受理、一网办结、一网监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行政职权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审批应当实行批管分离、批验分离、批办分离。按规定减少或者合并涉企涉民证件,取消各种无用证明、重复证明等。第十一条有关部门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应当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有关部门依法委托开展并支付其费用。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第十二条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规范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活动,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服务。平等对待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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