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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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完善从严管理公司管理人员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高素质管理人员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落实省国资委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工作有关要求以及深化公司三项制度改革部署安排,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进公司管理人员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公司管理人员能下问题,主要规范对公司有关管理人员的组织调整。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单位)党组织管理的各级管理人员。第
2、四条 推进公司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必须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建立健全不适应企业发展、履职不力、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管理人员调整退出机制。要严格执行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不能正常履职、末等调整等规定,也要加大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运用、加大问责、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人员等情况的工作力度。第五条加大综合考核结果运用力度。由企业党组织根据考核结果等研究确定末位或不胜任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岗位调整或不胜任退出。(-)公司实施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企业,应强化经理层成员和实施同向管理领导人员任期内的考核和结果运用,对出现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中止任期、免去现职、及时解聘,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
3、继续留任。出现的情形一般包括: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70分(百分制)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70%(完成率)的;2.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的;3.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4.或因其他原因,企业董事会(或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认为不适合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二)公司实施职业经理人制度的企业,应依据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约定和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对经理层成员出现所列情形的,应解除(终止)聘任关系。出现的情形一般包括:1.考核不达标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70分的(百分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
4、低于70% (完成率)的;聘任期限内累计两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2.对于开展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的,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3.因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被追究相关责任的;4.聘任期间对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等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或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5.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6.聘期未满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7.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经试用发现或试用考核结果不适宜聘任的情形;8.董事会认定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其他情形。(三)公司及所属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在年度综合考核或全员绩
5、效考核中,考评结果为不称职,实施末等调整,进行岗位调整、降职、免职或解聘处理;考评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予以提醒、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考评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应以年度业绩完成情况为重点,结合其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廉洁从业,以及个别谈话、职工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经分析研判认为确属不胜任担任现职的,予以调离岗位、降职、免职或解聘处理。第六条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调整退出。不适宜担任现职是指根据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表现,或者因客观原因难以胜任岗位要求,经企业党组织研究认定为不适宜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相应采取调整岗位、免职(解聘)、降职降级等方式予以调整。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
6、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经综合分析研判认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四)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 者交流决定,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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