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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月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管局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服务指南(简版)适用范围本服务指南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及资格延续工作。事项审查类型先审后批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2项: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受理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隙部数量限制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规模确定资格数量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1.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2)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3)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
2、人员达到规定人数;(4)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5)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6)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2.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2)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3)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4)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5)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3.托管人应当
3、具备下列条件:(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2)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3)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4)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5)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6)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4.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2)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3)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
4、数;(4)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5)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6)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隙部批准,授予补充保险经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在资格有效期内,禁止性要求有三次以上违法记录或者一次以上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在其资格到期之后5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予受理。申请材料目录(一)申请材料清单(注:下面所列内容是现行资格认
5、定办法要求报送的材料。但办法正在修改,今后报送材料以新修订办法规定为准)1 .资格申请表2 .资源配置说明3 .管理制度和流程4 .申请人自律承诺书5 .相关证明材料6,业务可行性报告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11份。要求纸质(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当面提交材料。办理基本流程见“补充保险经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认定审查工作流程图”办结时限现行规定,整个审批时间未明确时限,但规定了部里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发证书。(以新修订的办法为准)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方式将证书送达。监督投诉渠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管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办公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西侧办公室联系电话:邮政编码:100716(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