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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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企业的项目销售工作,提高管理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突现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本制度涉及楼盘销控、认购管理、销售例会等内容。售楼中心均应按此制度执行。第二章销售策略、计划的制定第3条拟开发项目之初,策划营销部应派员参与项目的立项过程,掌握项目定位、产品规划、成本等内容,做好营销策划工作准备。第4条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营销部应及时进行全程营销策划,包括项目调研、制度销售策略、宣传推广策略等。第5条营销部应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实施营销推广计划,做好开盘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各种形式的宣传、销售现场包装、销售人员到位与培训等。第6条营销部经理应根据项目情况,及时做好
2、项目销售规划、组建售楼中心,以配合售楼中心开展各项工作第三章楼盘销控管理第7条销控工作由专案秘书统一负责。专案秘书不在时,由售楼中心合同内勤具体执行,并于第一时间通知营销部经理。第8条售楼员(置业顾问)需要销控单位时,须同专案秘书联系,确认该单位尚未售出可以销控,才能进行销控。第9条专案秘书销控单位前,必须以售楼员(置业顾问)先交客户的认购金或身份证原件为原则。第10条售楼员(置业顾问)应于销控单位得到确认后,方能与客户办理认购手续。第11条售楼员(置业顾问)不得在专案秘书不知情或销控单位未果的情况下自行销控,否则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企业也将严肃处理当事人。第12条销控后如客户即时下
3、订单并落订,专案秘书需将最新资料登记于销销登记表上;销控后如客户没有下订单落订,专案秘书需及时取消该单位的销控登记。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由销控员承担。第13条如客户已确认落订,售楼员(置业顾问)必须第一时间向专案秘书汇报。第四章认购管理第14条定金与尾数(1)售楼员(置业顾问)必须按企业规定的订金金额要求客户落订,如客户的现金不足,售楼员(置业顾问)可争取客户以企业规定的最低订金落订。(2)如客户的现金少于企业规定的最低订金,必须经得营销部经理的同意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以销控及认购。(3)如客户并未交齐全部订金,售楼员(置业顾问)必须按企业所规定的补尾数期限要求客户补齐尾数。如客户要求延长期限
4、,须通知营销部经理并取得同意后方可受理。第15条收款、收据与临时认购书(1)售楼员(置业顾问)向客户收取订金或尾款时,必须通知财务(出纳),并由财务(出纳)与客户当面点清金额。财务(出纳)核对无误后才能开具收据,并即时收取订金及相应单据。(2)若客户交出的订金不足,需补尾数的,只能签订临时认购书。(3)客户交尾数时,原已开出的收据不需收回,只需增开尾数收据,专案秘书核对无误后与客户签订认购书,并收回临时认购书。(4)客户交出的订金或尾数为支票的,开具支票收条,在收条上登记认购情况,并进行销控,在支票到帐后,方可办理认购手续。第16条认购书(1)认购书中的楼价栏,须以客户选择的付款方式所能达到的
5、折扣之后的成交价为准。如该单位有额外的折扣,须按审批权限交由营销部经理签名。(2)认购书中的收款栏,须由专案秘书核对订金无误后如实填写,并在下方注册册所开收据的编号。(3)售楼员(置业顾问)填写完认购书后必须交由财务(出纳)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可将客户联作为认购凭据交给客户,并收好余联。第17条楼盘签约程序规定(1)售楼员(置业顾问)应按照企业的统一要求向客户解释标准合同条款。(2)售楼员(置业顾问)带领客户到现场专案秘书处确认客户身份和查看该房间的销控状态,填写签收确认单。(3)签收确认单须经营销部经理签字后方可加理签订正式合同。(4)售楼员(置业顾问)执签收确认单、核定缴款通知单及正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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