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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务延伸服务合同书甲方(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乙方(代理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本合同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用航空飞行动态固定格式电报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委托方业务11航空器签派放行1.1.1. 甲方所属航空器的签派放行通过向乙方拍发SITA格式的签派放行电报进行。1.1.2. 甲方应及时拍发SITA格式的签派放行电报并对其正确性负责。并严格按照民用航空飞行动态固定格式电报管理规定在航班预计延误4小时及以上时及时拍发修订领航计划报(CHG)或者延误报(D1A),若4小时内未拍发以上两种电报则重新提交
2、领航计划报(FP1卜1.1.3. 航班因故延误、取消,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并告知原因。1.14 对于所有从乙方所在机场始发的航班,由甲方不迟于起飞前120分钟,将签派放行单、本航段计算机飞行计划以SITA或邮件形式提供给乙方。1.15 甲方在向乙方拍发FP1、CHG.D1A.CN1四类电报时应力口发PEKFP8X、SHAFP8X.SHAZPCAo2 .代理方业务2.1 飞行动态电报2.1.1. 乙方向甲方运控部门拍发SITA格式起飞、落地动态电报。2.2 上机延伸服务2.2.1. 乙方需要准备的资料:(1)提供30日内生效的飞行所需境内最新有效PIBo(2)提供飞行所需最新有效气象资料,包括:
3、起飞机场、目的地机场、备降机场(签派放行电报中所列)的天气实况、预报(特殊报告);航路重要天气报告;高空风温预报图。(3)签派放行电报一式二份。2.2.2. 乙方将以上资料向机组提交。2.2.3. 乙方在过夜始发航班预计起飞前60分钟、过站航班落地后30分钟内,将所需飞行资料送达机组,双方在航务服务统计表上签字,表明资料的认收与交接。2.3 乙方将影响正常飞行的信息以及发生飞行不正常情况时,及时通报甲方运行控制部门。3 .服务地点服务地点:省市区路号4 服务期限服务期限:本服务自年月曰起(含当日)至年月曰(含当日)止。5 .财务结算51航务代理费、上机服务费按照实际飞行架次结算。52航务代理费
4、:元/架次;上机服务费:元/架次;收费标准为含税价;如无特别说明,以人民币结算。5.1 航务代理费、上机服务费均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统一结算。5.2 任何一方如拟变更结算方式,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并另签补充协议。6 .责任分配61因甲方原因造成影响航班飞行安全或不正常情况,责任由甲方负责。6.1 因乙方原因造成影响航班飞行安全或不正常情况,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7 .修改和终止7.1 服务期限内,甲方或乙方可提出修改、补充或终止合同。72修改、补充协议需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书面形式做出修改规定,签字盖章后生效。修改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7.3 如果一方要终止本合同
5、,应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对方按收到通知的终止日期或收到通知第60天起,本合同即行失效。7.4 甲方如需续签合同,应提前60天与乙方联系续签事宜否则,乙方将在服务期限届满日终止航务延伸服务。7.5 当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将不影响任何一方在合同终止前所具有的一切权利和责任。8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9 .附则9.1 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二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9.3 本合同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甲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时间:年月曰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时间:年月曰附件:联系方式委托方代理方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单位名称S1TA收电地址AFTN收电地址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值班领导办公区域值班室传真E-MAI1邮政编码通信地址协议部门单位名称联系人电话传真E-MAI1邮政编码通信地址财务部门单位名称联系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通信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