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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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心提示本文基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工作技术方法和要点,结合工作实践和地方实际,梳理了天津市在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和建议。2018年机构改革后,党中央赋予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两统一职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作为履行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基础工作,是全面厘清自然资源资产底数及其变动情况的重要抓手,更是解决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不到位、权责不清晰、权益不落实等问题的前提。为实施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自然资源部出台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试
2、行稿)(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明晰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的技术路径和方法,部署包括天津市在内的有关城市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以期通过试点不断验证、完善、优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的技术路径和方法。1天津市试点成效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291号)要求,天津市于2023年部署开展了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目前已取得以下成果。一是在收集整理国土变更调查等各类自然资源调查(清查)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整合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权属、数量、质量、价格、分布、用途等情况,形成了实物量成果。二是在充分收集市场价格信号、市场基
3、准价等基础上,建立了试点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清查价格体系,开展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估算;建立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数据库,形成了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天津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成果。三是初步建立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一张图,摸清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数量、结构、分布。2试点遇到的主要问题试点期间,天津市注重总结经验问题和归纳技术方法,系统梳理了实际遇到的国有与集体土地争议、土地现状与批准用途不符、陆海区域重叠、外省市飞地等清查问题。同时,从个性化和特殊性角度,提出了永久基本农田价值核算要考虑限制性、特殊性属性,湿地清查核算范围可适当扩大,其他草地可不进行清查和价值核算等系
4、列问题,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国有与集体争议土地遗漏。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是指具有稀缺性、有用性(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及产权明确的国家所有自然资源,即清查对象是产权明确且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但在试点实践中,国有与集体争议土地作为今后有可能转化为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若按相关规定操作,或将导致清查遗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清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陆海重叠导致清查交叉重复。按照目前相关要求,天津市在开展陆海资源资产清查的过程中,分别以国土变更调查的零米等深线以西部分和政府批准的海岸线以东部分作为陆地、海洋资源清查区域。但因概念不同,零米线和海岸线彼此存在穿袖交织现象,两者并非无缝衔接。若
5、分别作为陆海调查区域界线,必将导致清查成果重复统计、失真。以天津市为例,因现行零米线和海岸线存在重叠交叉,使得土地资源与海洋资源有近490平方公里范围的清查成果存在重复统计。外省市“飞地清查统计口径不一。对于外省市飞地,应该是飞入地清查统计还是飞出地清查统计,目前未有明确说明。在实际操作中,在飞入地飞出地未充分沟通的前提下,有可能出现飞入地飞出地双方分别清查统计,抑或是双方都不清查统计的情况,引发清查范围重或者漏的问题,进而导致清查汇总结果失真。湿地资源清查范围界定不全。按照相关要求,全民所有湿地资源资产范围为国土变更调查中权属为国有的湿地,对象包括权属为国有的湿地(不包括盐田)及湿地与海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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