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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本章所称“承包人”是指本招标项目的“中标人”,本章所称“发包人”是指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为委托“招标人”招标的本项目“建设单位二)第一节合同协议书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一部分执行。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201)第二部分执行。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承包方式:本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行造价、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全面承包方式。2、材料及设备供应2.1除甲供或就地取材的材料及设备外,其他材料均由中标人自行采购,所用材料必须有质保书、合格证书或试验报告,符合国家
2、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及环保标准,并按规定程序复试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3、付款方式中标价=(招标控制价一哲列金额)X(I-中标让利率)+暂列金额,中标价即为本工程的暂定合同价格。合同价在付款计算时应扣除暂列金额。税收应缴纳在项目所在地,支付工程款应凭金华市婺城区税务部门的发票支付工程款。1、本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的2%为安全文明施工费;2、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工程款;3、承包人须及时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经相关审计部门审定后付至审定造价的98.5%,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本工程质量保证(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满后一
3、次性无息支付剩余工程款。涉及施工中途工程设计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变更,暂时不在影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内容中,待竣工结算时一并调整,本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使用按金华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规定(金市建建201856号)执行。注:1、进度款支付以该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已按国家验收标准完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书面申请,经审定后付款,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变更,暂不列入工程进度款,待竣工结算时一并调整。4、合同价款及竣工结算4.1 合同价:中标价即为本工程的暂定合同价格。合同价在付款计算时应扣除暂列金额、甲供材料价。4.2 竣工价款的结算:(IX工程量确定:工程竣工结
4、算时,根据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联系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及相关的(2018版)计价依据、婺区政办201363号关于印发婺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婺区政办2013164号关于印发婺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规则计算工程量。(2)、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确定a、如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经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单价按下列原则确定:(1)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其已有的价格确定调整价款;(2)投标报价中已有类似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
5、参照其类似的价格确定调整价标(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现行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省市配套政策性计价文件等为合同价款调整依据。其中: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按中值计取,规费、税金按规定计取,人工、材料价格按信息价或市场调查价。根据上述依据计算出的价格乘以(I-投标让利率),得出的价格为漏项或变更新增项目的结算价格。b、投标报价中设立品牌、规格的材料设备,原则上不允许施工变更,确需变更的,发包人有权审查该材料设备报价的合理性,如有异常报价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新增加材料设备按信息价(或市场价)乘以(1-投标让利率)进行结算。4.3 竣工结算在以
6、下情况下不能调整:中标人为方便施工而更改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法而增加的费用。中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视为其费用己包含在其他项目中,其费用不能调整;中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结算时有数量增减,其增减部分的费用按投标文件的组价原则结合省定额有关子项重新组价出综合单价进行调整。5、履约保证金5.1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现金(转账)、银行支票、汇票(根据金市建综201695号规定,允许选择金华(区域)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金华(区域)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公司保单,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2%其中工程质量保证金占50%、工期保证金占20%、文明施工保证金占10%、项目管
7、理班子到位率保证金占20%。履约保证金缴纳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5.2 质量保证金方面: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否则承包人将按100%的质量保证金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无条件整改直至合格,同时工期不予顺延。5.3 工期保证金方面:按合同工期,提前或按期完工,工期不奖不罚;若承包人达不到本工程施工工期的要求,延误10天内每天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延误11-30天每天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含前面的10天);延误30天以上每天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违约金(含前面的30天);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若超过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扣除。若中途实际
8、施工进度严重延期影响进度工期20%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同时不支付工程款。5.4 文明施工方面:承包人必须按婺城区城建局、金华市建设局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实行文明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料清、障清,若违反文明施工方面的有关规定,发包人有权从文明施工保证金及工程款中扣除相应发生的实际费用。5.5 项目管理班子方面:承包人对承诺的工程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必须全部到位。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五大员则分别处5000元、3000元及五大员每人IOOO元的罚款;若确因特殊原因需更换,经发包人同意并向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后可进行更换项目经理,但更换仅限壹次;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资
9、格等级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资格等级。工程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每月出勤均不少于22天,若缺勤或擅自离岗,则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五大员分别按IOoO元/天、500元/天、2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6 如发现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或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的行为,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对承包人处以本合同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同时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5.7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退还。6、其它有关说明6.1 如因工程质量不能保证、进度严重滞后的,经招标人对中标人作出相应处罚后责令其更换项目班子成员,中标人应无条件配合,如更换后的项目班子仍不能对工程有改观的,招
10、标人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其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6.2 对项目负责人每月出勤少于30%的,招标人有权单方中止合同的履行,其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并不再支付工程款。6.3 每天上、下班时间到工地监理处签到,作为缺勤处罚依据。6.4 本工程一旦中标,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一经发现,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负责。6.5 民工工资问题,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6.6 工程竣工验收后,中标人须提交工程竣工图及其它有关资料;工程保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7 未尽事宜,由招标人、中标人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协商。7、其他(1)施工中发生与纠纷,施工方需及时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协助解决
11、。旅工中与图纸不符的,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必须按发包方出具的签单施工。旅工中发生自来水管等破裂,承包方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污水管线施工应按发包方放样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追加费用:工程审价结束后,当核减金额超过5%送审金额的或出现核增金额的,由此产生的追加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等经业主同意后于竣工验收时一并调整。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
12、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透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透漏为伍年;3、装修工程为灾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宾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31个
13、采暖期、供冷期;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上一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
14、、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为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二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无息)。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年一月日建设工程施工廉政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根据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的通知(浙建监(2006)80号)和金华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细则以及建设工程管理、廉政建设的有关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为了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
15、政建设和反商业贿赂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确保国有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达到投资的预期效益。的项目发包方(以下称甲方)与承包商(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同时做到: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察、人民检察院、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金华市建立健全惩治和与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细则和金华市监察、人民检察院、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双方严格执行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双方按法定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乙方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并按法规规定备案,以备案合同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价款的唯一依据。双方不私下签订“黑白”和“阴阳”等不良行为的合同。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纪检(监察)、国资、检察、财政、审计和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廉政建设、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行为时,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对方有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时,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