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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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本章所称“承包人”是指本招标项目的“中标人”,本章所称“发包人”是指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为委托“招标人”招标的本项目“建设单位二)第一节合同协议书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一部分执行。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201)第二部分执行。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承包方式:本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行造价、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全面承包方式。2、材料及设备供应2.1除甲供或就地取材的材料及设备外,其他材料均由中标人自行采购,所用材料必须有质保书、合格证书或试验报告,符合国家
2、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及环保标准,并按规定程序复试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3、付款方式中标价=(招标控制价一哲列金额)X(I-中标让利率)+暂列金额,中标价即为本工程的暂定合同价格。合同价在付款计算时应扣除暂列金额。税收应缴纳在项目所在地,支付工程款应凭金华市婺城区税务部门的发票支付工程款。1、本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的2%为安全文明施工费;2、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工程款;3、承包人须及时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经相关审计部门审定后付至审定造价的98.5%,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本工程质量保证(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满后一
3、次性无息支付剩余工程款。涉及施工中途工程设计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变更,暂时不在影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内容中,待竣工结算时一并调整,本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使用按金华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规定(金市建建201856号)执行。注:1、进度款支付以该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已按国家验收标准完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书面申请,经审定后付款,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变更,暂不列入工程进度款,待竣工结算时一并调整。4、合同价款及竣工结算4.1 合同价:中标价即为本工程的暂定合同价格。合同价在付款计算时应扣除暂列金额、甲供材料价。4.2 竣工价款的结算:(IX工程量确定:工程竣工结
4、算时,根据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联系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及相关的(2018版)计价依据、婺区政办201363号关于印发婺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婺区政办2013164号关于印发婺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规则计算工程量。(2)、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确定a、如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经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单价按下列原则确定:(1)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其已有的价格确定调整价款;(2)投标报价中已有类似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
5、参照其类似的价格确定调整价标(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现行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省市配套政策性计价文件等为合同价款调整依据。其中: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按中值计取,规费、税金按规定计取,人工、材料价格按信息价或市场调查价。根据上述依据计算出的价格乘以(I-投标让利率),得出的价格为漏项或变更新增项目的结算价格。b、投标报价中设立品牌、规格的材料设备,原则上不允许施工变更,确需变更的,发包人有权审查该材料设备报价的合理性,如有异常报价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新增加材料设备按信息价(或市场价)乘以(1-投标让利率)进行结算。4.3 竣工结算在以
6、下情况下不能调整:中标人为方便施工而更改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法而增加的费用。中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视为其费用己包含在其他项目中,其费用不能调整;中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结算时有数量增减,其增减部分的费用按投标文件的组价原则结合省定额有关子项重新组价出综合单价进行调整。5、履约保证金5.1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现金(转账)、银行支票、汇票(根据金市建综201695号规定,允许选择金华(区域)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金华(区域)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公司保单,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2%其中工程质量保证金占50%、工期保证金占20%、文明施工保证金占10%、项目管
7、理班子到位率保证金占20%。履约保证金缴纳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5.2 质量保证金方面: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否则承包人将按100%的质量保证金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无条件整改直至合格,同时工期不予顺延。5.3 工期保证金方面:按合同工期,提前或按期完工,工期不奖不罚;若承包人达不到本工程施工工期的要求,延误10天内每天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延误11-30天每天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含前面的10天);延误30天以上每天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违约金(含前面的30天);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若超过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扣除。若中途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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