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区县级计算机机房建设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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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系统区县级计算机机房建设技术规范带格式的:节的起始位置:连续(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税务系统区县级计算机机房(以下简称“机房”)建设标准,确保各类信息系统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有效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指导全国税务系统内的区县级机房建设工作,做到“经济合理、实用可靠”等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区县级单位新建、改建及扩建机房的工程设计技术要求。新建机房应按照本规范执行;改扩建机房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第三条机房在信息系统运行期间,应提供安全、可靠和稳定的物理运行环境,在场地设备冗余能力范围内尽量避免因设备故障而导致信息系统运行中断。第四条机房的设计应遵循
2、前瞻性、扩展性和可管理性原则,充分考虑近期建设规模与远期发展规划,以确保各单位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第五条本规范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并考虑全国税务系统实际情况制定。第六条不具备标准机房建设条件的区县级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采用集成式一体化机柜。第二章选址及布局第七条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电力供给稳定可靠,交通通信便捷,自然环境清洁;(二)应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三)应远离水灾和火灾隐患区域;(四)应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五)应避开强电磁场干扰。第八条机房应配备专用独立房间,设备摆放区域应与人员办公区域分离,设备摆放区域面
3、积可按照所有机柜投影面积的5-7倍设定,机房室内净高应根据机柜高度及通风要求确定,且不宜小于2.6m。第九条机房应设置安全出口。机房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开启。第十条机房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在确定机房位置时,应对设备运输、管线敷设、雷电感应和结构荷载等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和经济比较;宜具备安装机房专用空调室外机的土建条件。第十一条机房的设备布局应满足机房管理、人员操作和安全、设备和物料运输、设备散热、安装及维护的要求。第十二条机房内计算存储设备、网络通讯设备和安全设备应存放于专用标准机柜内,且机柜应具有良好的散热措施。第十三条机房内通道与设备间的距离
4、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用于运输设备的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5m;(二)机柜或机架前后间距不宜小于1.2m;(三)如需要在机柜侧面维修测试时,机柜与机柜、机柜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2m。第三章防火疏散及室内装修第十四条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第十五条机房位于建筑物内的,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为2小时的隔墙,隔墙上的门须采用甲级防火门。第十六条机房不宜设置外窗,对已有外窗应采用双层玻璃密封并做不透光隔热处理。第十七条机房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好、不起尘、易清洁、符合环保要求、在温度和湿度变化作用下变形小、具有表面静电耗散性能的材料。不得使用强吸湿性材料及未经表面改性处理的高分子绝缘材
5、料作为面层。第十八条机房的顶棚、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和隔断应为不燃烧体。第十九条机房内墙壁和顶棚的装修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饰面材质应平整、光滑、不起尘、避免眩光,并应减少凹凸面,便于除尘。楼板或地面要采取保温、防潮、防结露措施。机房内墙壁宜采用彩钢板材质。机房顶棚宜采用金属微孔铝板材质。第二十条机房如铺设防静电活动地板,宜采用无边全钢或无边高强度复合防静电地板。活动地板的高度应根据电缆布线要求确定。第二十一条机房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漫溢和渗漏。机房内应设置排水地漏,地漏应采用洁净室专用地漏或自闭式地漏,地漏下应加设水封装置,并有防止水封损坏和反溢措施。第二十二条机房的门窗、墙壁
6、、顶棚、地(楼)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均应采取可靠的密闭措施。第二十三条机房应根据设备情况,采用铺设高活荷载的防静电活动地板或安装散力架等方式满足承重要求。第四章空气调节第二十四条机房应设置独立的空调系统。机房内温度宜控制在232t,机房内湿度应控制在35%-75虬第二十五条空调设备应满足机房的高负荷长时间连续运转的散热要求。第二十六条机房专用空调宜带有通信接口,且接口通信协议应满足与机房环境监控系统的网络通信要求。第二十七条机房内不应共用所在办公楼公共空调系统与新风系统。第二十八条空调设备的空气过滤器等相关部件与耗材应便于清洗和更换,设备安装应留有相应的维修空间。第五章供配电设计第二十九条机房
7、供配电系统应配备专用配电箱(柜),机房内的照明设备与UPS(不间断电源系统)应由不同回路配电。UPS配电设施应与市电配电设施严格分离,并标识加以区别。第三十条户外供电线路应采用具有金属外护套的电缆,且不宜采用架空方式敷设,电缆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将金属外护套接地。第三十一条机房内计算存储设备、网络通信设备、安全设备及应急照明应由UPS供电。UPS应有自动和手动旁路装置。UPS容量选择应充分考虑现有设备负载和未来业务扩展并留有余量。第三十二条UPS电池备用时间应满足:(一)有下联单位并承担征收业务的情况下UPS电池备用时间不宜小于8小时;(二)其他情况下UPS电池备用时间不宜小于4小时。第三十三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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