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景区经营权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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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河景区经营权租赁合同出租方:(下称甲方)承租方:(下称乙方)为促进南昆山石河景区的健康发展,提升景区对外影响力,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一、租赁事项(1)租赁标的:甲方愿意将位于惠州市龙门县南昆山下坪村石河景区经营权,景区的四至范围为东至下坪河左右二岸至大桥电站引水渠,西至南昆山河沙坑口河段左岸至水口村小组山林,南至南昆山河沙坑口河段右岸至大桥电站引水渠,北至南昆山河沙坑口河段左岸至水口村小组山林,面积共约64.8亩的石河景区出租给乙方进行统一管理、经营、投资和开发。详见附图所示范围。(2)租赁期限:共为
2、20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3)租金标准:第1-5年的年租金为:佰拾万仟佰拾元(元)。第6年开始每两年递增5%(以上一年度的租金标准为基数递增)。(4)租金支付: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为建设期,建设期租金减半收取,第三年及之后的租金按年支付,即每个合同年开始之日起10日内支付全年租金,甲方收到租金10日内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5)履约保证金: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缴交履约保证金共600000元,甲方开具保证金收据给乙方。在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约并将景区经营权移交给甲方同时付清全部费用之日起30日内,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给乙方。乙方未交足履约保证金的,本合同不生效。逾期超
3、过5日的,本合同自动终止。若合同履行中乙方有违约情形的,甲方可没收保证金。没收保证金后,乙方应在5日内缴足保证金,逾期未缴足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6)合同生效日起7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及时清点景区物品,拍照留存现状,以明确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物资产状况、债权债务现状和物品清单,由双方代表负责签订移交手续并盖章确认,移交清单双方各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协助乙方申办景区经营牌照、行政许可,为乙方提供正常营业必要的帮助。(2)在租赁期间,乙方如需对景区进行升级改造的,需向甲方申请且取得相应的报批手续,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报批报建手续,一切装修或改建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
4、对景区的升级改造等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3)甲方保证乙方在承租期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使用租赁的标的物,石河景区在承租期内只租赁给乙方经营。三、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须确保经营景区合规合法、诚信经营,按时支付租金。(2)乙方应爱惜使用景区内各项设施,对损坏的设施及时进行维护、修缮。(3)在租赁期间,乙方如需对景区进行升级改造的,需向甲方提交升级改造方案(升级改造方案需符合政府部门的生态红线图规划),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向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请且取得相应的报批手续后乙方才能实施,一切装修或改建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对景区的升级改造等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4)竞得人自租赁合同签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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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景区 经营权 租赁 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