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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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已经2016年8月18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2016年8月22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分别成立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由局长和
2、监狱长任主任,分管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副局长和副监狱长任副主任,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劳动改造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监狱管理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监狱成立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副监狱长任副组长,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生活卫生等部门负责人及2名以上医疗专业人员为成员,对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鉴别,鉴别小组成员不得少于7人。第四条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由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自治区、
3、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局长召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第五条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涉嫌违纪的,依照有关处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暂予监外执行的诊断、检查、鉴别程序第六条对在监狱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第七条监狱组织诊断、检查或者鉴别,应当由监区提出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进行诊断、检查或者鉴别
4、。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怀孕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对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监狱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进行鉴别。第八条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或妊娠检查证明文件,应当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作出,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复印件。第九条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应当由监狱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审查下列事项:(一)调取并核查罪犯经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生活自理能力仍不能恢复的材料;(二)查阅罪犯健康档案及相关材料;(三)询问主管人民警察,并形成书面材料;(四)询问
5、护理人员及其同一监区2名以上罪犯,并形成询问笔录;(五)对罪犯进行现场考察,观察其日常生活行为,并形成现场考察书面材料;(六)其他能够证明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相关材料。审查结束后,鉴别小组应当及时出具意见并填写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书,经鉴别小组成员签名以后,报监狱长审核签名,加盖监狱公章。第十条监狱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通报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工作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监督。第三章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程序第十一条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无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罪犯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原所在单位或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
6、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并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第十二条对符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监区人民警察应当集体研究,提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第十三条监区提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刑罚变更执行法律文书;(三)罪犯病情诊断书、罪犯妊娠检查书及相关诊断、检查的医疗文书复印件,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书及有关证明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治疗、护理和现场考察、询问笔录等材料;(四
7、)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五)保证人资格审查表、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及相关材料。第十四条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二)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三)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第十五条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应当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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