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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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2 .检疫范围及对象2.1 检疫范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2. 2检疫对象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3.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3. 2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3. 3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3. 4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 5畜禽标识符合规定。3. 6临床检查健康。3. 7需要进行实验
2、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4.检疫程序4. 1申报检疫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 .1.1检疫申报单。5 .12需要实施检疫生猪的强制免疫证明,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4. 1.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4. 1.4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供非洲猪瘟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3、4. 2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以及是否符合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要求,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4. 3查验材料及畜禽标识4. 3.1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4. 3.2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查验饲养场(户)分级管理材料。4. 3.3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况,确认生猪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4. 3.4查验饲养户免疫记录,确认生猪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4. 3.5查验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生猪佩戴的畜禽标识与检疫申报单、相关档案记录相符。4. 3.6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4. 3.7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是否真实并在调运有效期内、进出场记录是否完整;产地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
5、效期的,查验非洲猪瘟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4. 3.8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是否备案。4. 4临床检查4. 4.1检查方法4. 4.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性状等。4.4. 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4.4.2检查内容4.4.2.1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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