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程款冲抵的房屋可排除强制执行--附高院判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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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用工程款冲抵的房屋可排除强制执行最高法:用工程款冲抵的房屋可排除强制执行理解:这是法律规定的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欠款的情况下对所建工程有“留置权”的权利延伸,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再延伸一下:比如恒大的工抵房大家可以放心买的,购买后,不会被其他单位强制执行,大家可以一起协助陷入困境的房地产项目去库存、化解危机。导读:近期恒大以及很多开发商的楼盘因拖欠工程款被法院依法查封,很多施工方在催讨工程款无果的情况下,接受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以很低的价格购买了该房地产的楼盘,那么法院是否能够执行该房屋,购买工抵房的业主有何保障?请看最高院判例:裁判要旨: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
2、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所涉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本案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故本案施工方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可排除该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全文:I基本信息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类型:民事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0-12-23审理程序:再审数据来源:普通案例|当事人信息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曹向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向阳,四川
3、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紫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袁海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显海,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宁波市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孙建生,该公司总经理。一审第三人:大邑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孙建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一审第三人:孙建生,男,汉族,1954年3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一审第三人:徐兰珍,女,汉族,1956年8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一审第三人:孙
4、乐添,男,汉族,1985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一审第三人:马开纳,女,汉族,1982年3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审理经过再审申请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机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紫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杰投资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宁波市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都公司)、大邑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邑银都公司)、孙建生、徐兰珍、孙乐添、马开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认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1009号民事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9月2
5、9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288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建机工程公司再审请求:(1)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1| 01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1009号民事判决;(2)驳回紫杰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紫杰投资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二审中,建机工程公司提交了案涉13套抵偿房屋中37栋3单元6层12号、40栋1单元6层12号房屋的商品房现售合同信息摘要,二审法院未对该证据组织当事人质证,亦未对该证据作出认定。(二)建机工程公司基于大邑银都公司拖欠工程款,
6、并在自身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础上,与大邑银都公司签订以案涉13套房屋折价抵偿工程款的协议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建机工程公司对案涉13套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系案涉房屋的真实买受人。虽然协议书签订之初建机工程公司为避免双重纳税,未直接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但大邑银都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关于我司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抵偿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有关情况的说明足以证明本案系因大邑银都公司清税原因未能给建机工程公司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三)建机工程公司在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础上,与大邑银都公司达成以案涉13套房屋折价抵偿工程价款的协议,建机工程公司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经演变为对案涉
7、房屋的物权期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机工程公司有权与大邑银都公司协商将案涉房屋予以折价抵偿,而不必通过拍卖受偿。(四)建机工程公司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通过房屋折价的方式实现,其就案涉折价抵偿房屋享有实体权利,该实体权利足以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被告辩称紫杰投资公司辩称:(一)建机工程公司未在法定六个月期限内向大邑银都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2013年7月11日建机工程公司与大邑银都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并非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三)2013年7月11日建机工程公司与大邑银都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不足以排除紫杰投资公司的强制执行。紫杰投资公司起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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