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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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储备计划第三章政府储备收储第四章政府储备轮换第五章社会责任储备第六章储备动用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保障供给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粮食储备的计划、收储、轮换、销售、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储备分类】本办法所称地方粮食储备,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地方政府储备,是指省和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储备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
2、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稻谷、小麦、玉米等原粮及其成品粮,油料及食用植物油。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指规模以上粮食加工、批发企业等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库存。第四条【管理原则】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应当遵循党政同责、政府主导、规划引领、优储适需、科学布局、安全高效、绿色发展的原则。地方政府储备按照政策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实行储备运营与企业商业经营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第五条【地方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要求,统筹安排本级政府储备品种、规模、布
3、局,落实本行政区域政府储备管理主体和运行方式,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监督管理和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与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协调下级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落实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质检费用等资金。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审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地方粮食储备有关的工作。第七条【农发行职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农发行)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地方政府储备粮所需贷款。第八条【企业职责】成立省级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承
4、担省级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省级政府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动用等计划并实施日常管理。市县级政府储备的运营管理模式,由本级政府确定。各级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对依法承担的政府储备任务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第二章政府储备计划第九条【政府储备规模布局】政府储备实行计划管理,省和市县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粮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省财政部门和农发行省分行按照国家下达的地方政府储备总量计划,制定地方政府储备品种、规模、总体布局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政府储备应当以
5、省级政府储备为主,市县级政府储备为辅。省级主要储备原粮,地级市优先满足成品粮储备要求,适当储备原粮,其他市县主要储备成品粮。地级市成品粮储备规模应达到15天以上市场供应量。其他市县应建立满足本辖区市场调控、应急保供所需的成品粮油储备。第十条【政府储备品种要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应当以口粮品种为主,兼顾其他品种。原则上口粮储备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主要口粮品种为:稻谷、小麦、大米、小麦粉等。第十一条【政府储备计划下达】地方政府储备分品种、分库点的收储、轮换计划,由同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发行安排下达给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或承储企业。第十二条【计划组织实施主体】地方政府储备收储
6、、轮换计划由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或承储企业负责实施。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或承储企业应当将政府储备收储、轮换情况及时报同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储备计划取消】建立地方政府储备退出机制。储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权所属的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行负责收回承储或代储计划。(一)因储备布局或政策调整需要,由政府职能部门取消储备业务的;(二)储备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三)不遵守本办法,或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取消储备业务的;(四)非国有储备企业经申请,自愿退出政府储备业务的。第三章政府储备收储第十四条【承储企业条件】政府储备承
7、储企业应当具备与其承储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保管、质量安全检验等能力,仓储容量达到规定的规模,仓储设施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办法由同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在仓容不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储备可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代储,代储企业由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或承储企业选取,报同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发行核定。第十五条【计划执行要求】政府储备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同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按时完成政府储备收储、轮换计划。第十六条【计划执行调整】政府储备收储、轮换计划下达后,因粮食市场发生重大
8、变化或不可抗力事由,导致购销和轮换不能执行的,经下达计划的部门和单位批准,可以调整计划执行。第十七条【质量安全要求】政府储备收(采)购入库的原粮应为最近收获季节生产的新粮,食用植物油、国产大米、进口大米分别为90天、45天和90天以内加工的新品。质量品质、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或规定。政府储备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粮食储备进行入库和出库检验,定期对政府粮食储备库存质量和储存品质进行检验。发现被污染粮食的,应当按照被污染粮食处置办法,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政府储备企业应当建立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5年。第十八条【仓储管理要求】政府储备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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