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租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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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司物业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物业资产租赁管理,规范物业资产租赁行为,落实物业资产管理责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32号令)、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粤国资函(2020)58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和公司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所属企业)的物业资产租赁行为。转租物业、境外物业资产租赁和企业存量住房用于本企业职工租住的,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企业,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
2、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能够实际支配的企业。本办法所称公司所属企业包含公司二级企业及二级以下企业。公司二级企业是指公司总部直接出资或直接管理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资产租赁,是指公司总部和公司所属企业作为出租方,将依法拥有、受托管理或其他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可用于出租的物业资产,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或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资产主要包括:(一)公司总部和公司所属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住宅、商铺、写字楼、车位或其他建筑物。(二)公司总部和公司所属企业开发项目整体交付使用后仍未售出的转为自用固定资产
3、的住宅、商铺、写字楼或其他形式的商品房屋。(三)公司总部和公司所属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土地。第五条物业资产由其权属单位负责管理,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总部可委托公司所属企业负责权属公司总部物业资产的管理。公司总部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协调公司总部和公司所属企业的物业资产,具体由公司总部资本运营部负责。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 公司总部是公司物业租赁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坚持产业引领、统筹规划,协调利用公司总部及公司所属企业的租赁物业资源,创造市场需求,提高租赁效益;(二)负责制订公司总部物业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三)督导公司所属企业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
4、系,落实好物业租赁各项安全责任工作;(四)运用资产租赁管理系统加强企业物业租赁管理,全面准确掌握租赁物业情况;(五)指导及监督公司所属物业租赁工作。第三章招租方式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资产原则上不能出租:(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火防灾等强制性标准的;(三)经鉴定为危险建筑的;(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公司所属企业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多家选择”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在广泛征集意向承租方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争,结合意向承租人的报价、资信、实力、承租用途等综合因素择优确定承租人。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
5、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公开招租方式是指采用有底价公开竞价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租赁中介机构(线下平台)、媒体信息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房天下、贝壳网、链家、Q房网、58同城、安居客等线上平台)、招租物业所在地张贴4种渠道发布招租信息公告,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开竞价、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承租方,信息披露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招租资料需专项存档,包括招租信息公告、发布招租信息公告的图片资料、意向承租方报价资料、招租方评选资料等,严防走过场、弄虚作假、内外串通等行为。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通过省级国资委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挂牌招租:(-)位于副省级以上城市及省会行政区域,
6、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或土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或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二)位于其他行政区域,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或土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或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公开招租结果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租资产名称、租赁期限及租金等信息。企业不得通过拆分招租面积、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进场公开招租。第十条企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挂牌招租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5 (一)招租委托文件。(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文件。(三)出租行为决策批准文件
7、。(四)资产权属证明或其他证明资产可依法对外出租的文件。(五)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租金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文件。(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第H一条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公开招租。鼓励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也可通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其他公开招租方式进行招租。第十二条企业选择产权交易机构以外其他方式公开招租的,应选择不少于2种渠道发布招租信息公告。招租信息公告中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出租物业基本情况;(二)租金底价;(三)租赁期限;(四)意向承租方资格条件(原则上不得设置承租方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五)信息披露时间;(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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