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厂特种车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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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洗煤厂特种车辆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选配煤中心洗煤厂特种车辆管理,根据选配煤中心特种车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中特种车辆包括叉车、轮式装载机、皮卡等。厂成立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洗煤厂厂长副组长:洗煤厂书记洗煤厂副厂长成员:技术员班组长第三条驾驶特种车辆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应驾驶证,未取得驾驶证人员禁止驾驶特种车辆。集控室建立特种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认真填写特种车辆使用记录。第四条未经洗煤厂厂长同意,特种车辆不得驶离厂区。第五条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特种车辆,如有特殊情况需他人驾驶时,必须经洗煤厂厂长同意,并进行登记。第六条使用特种车辆前,驾驶人员必须对车辆的外
2、观、仪表、灯光、轮胎、刹车及操作系统进行检查,不得驾驶有安全隐患的车辆。第七条在正常驾驶过程中,车辆有异常声音或发生故障时,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检查并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反映,以便及时处理。第八条特种车辆严禁搭乘人员。第九条无论特种车辆有无载货,起落架或铲斗下严禁站人。第十条严禁站在叉车的货叉或轮式装载机的铲斗上进行高空作业。第十一条遵守厂区的限速规定,严禁载货高速行驶,保证车辆行驶安全。第十二条车辆起步前,观察四周,确保无妨碍行车安全障碍后,先鸣笛后起步。第十三条车辆在驾驶中临时停车,不得停在坡道上,并应拉紧手刹制动,方可离开车辆。第十四条车辆在行进过程中,不允许升高或降低货物,不得急刹或高速转弯。第十五条特种车辆不得超出额定载重量使用,严禁轮式装载机用来起吊重物。作业完毕后,特种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货叉及铲斗平放地面,并对特种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清洁工作。第十六条特种车辆使用完后应及时停入专用车库或厂房指定区域,不得随意停放。第十八条进入冬季后,特种车辆的专用车库或指定的停放地点温度应符合车辆的使用说明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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