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第五版 第5章参考文书 2起诉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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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书实例及评析【参考文书】常州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常检三部刑诉(2023)26号被告人夏永俊,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汉族,江苏金坛人,大学文化,原系常州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住常州市天宁区*城*栋*室。因涉嫌受贿罪,经常州市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23年4月9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陈光辉,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75*,汉族,吉林济南人,大学文化,原系中铁(上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地铁七号线总承包部副
2、总经理,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弄*号*室。因涉嫌受贿罪,经常州市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23年5月19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夏永俊、陈光辉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常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直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由于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夏永俊、陈光辉伙同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
3、用被告人夏永俊担任常州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被告人陈光辉在担任常州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在常州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项目招投标、工程分包、设备供应等事项上为张某某、何某某、中铁*局、中铁*局等个人或单位谋取利益,被告人夏永俊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钱款,合计价值人民币3377.921596万元,其中人民币388.900756万元系受贿未遂;被告人陈光辉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钱款,合计价值人民币955万元。具体受贿事实分述如下:1.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夏永俊、陈光辉伙同夏某某,利用被告人夏永俊担任常州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4、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某在中铁*局、中铁*局中标的常州地铁土建施工相关标段的地下连续墙分包项目承接事项上谋取利益,共同收受张某某贿送的现金合计人民币250万元。2.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夏永俊、陈光辉伙同夏某某,利用被告人夏永俊担任常州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中铁*局在常州地铁1号线轨道施工工程承接事项上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中铁*局第*工程分公司副总经理赵某某贿送的现金合计人民币600万元,其中认定陈光辉收受现金合计人民币300万元。3.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夏永俊、陈光辉伙同夏某某,利用被告人夏永俊担任常州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
5、上的便利,为上海*公司在常州地铁土建施工监理项目承接事项上谋取利益,共同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贿送的现金合计人民币100万元。4. 2017年,被告人夏永俊、陈光辉伙同夏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被告人夏永俊担任常州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四川*公司在常州地铁土建施工土石方分包项目承接事项上谋取利益,共同收受该公司股东杨某某贿送的现金合计人民币205万元。5.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夏永俊伙同夏某某,利用夏永俊担任常州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公司、上海*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唐山*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个人或单位,在常州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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