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第五版 第5章参考文书 7民事抗诉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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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高检民监20XXXX号唐X义因与重庆XX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2018)渝高法民提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本院抗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受理唐XX起讼,唐XX请求:一、解除其与重庆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XX公司立即退还唐X848653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算至2016年11月20日,为81886元,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至退还总房款之日止);三、XX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唐XX违约金
2、84865元(房价款的10%)。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5日作出(2016立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该院一审查明,2013年4月28日,唐XX与X义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合同中约定,唐XX以848653元购买XX公司开发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号房屋(建筑面积117.98平方米);XX公司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唐XX使用。除遭遇不可抗力情况外,XX公司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唐XX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1.逾期在30日(含)之内,自合同约定
3、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XX公司按日向唐义X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唐XX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唐XX有权解除合同。唐XX要求解除合同的,X公司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唐XX已付房价款10%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第十七条约定为:主合同或本协议所约定违约金,均是考虑了商誉、社会影响、时间和机会成本、处理违约时间所耗费资源等综合抽象要素所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各方诚
4、信认可其虽难以精确认定但在商业交易中确实存在,故在此事先约定违约金金额以尽量弥补损失同时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违约金性质。在充分理解和认可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双方均不再以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等为由要求调低违约金,收取违约金的一方亦无需举证具体损失。2013年4月17日,唐XX向XX公司交纳定金50000元。2013年4月28日,唐XX向XX公司支付了房屋首付款468738元。2013年5月4日,XX公司向唐XX出具发票,发票载明购房金额为518653元与前述金额不完全相符相差85元。唐XX称不清楚原因2013年5月18日,唐XX(借款人)与重庆银行有限公司XX支行及XX公司(保证人)签订重庆
5、银行个人按揭贷款合同。唐XX向重庆银行有限公司XX支行贷款330000元,贷款期限从2013年5月18日起至2033年5月18日止。2013年5月26日,唐XX(借款人、抵押人)与重庆银行有限公司XX支行(贷款人、抵押权人)及XX公司(保证人、开发商)签订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2013年6月24日重庆银行有限公司XX支行发放贷款。同年6月28日唐XX公司收到贷款。2013年7月27日,XX公司通知唐XX接房。因涉案房屋尚未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唐XX未接房。2014年10月25日涉案房屋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2014年10月26日(或27日),XX公司电话通知唐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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