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廉洁从教十条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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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廉洁从教十条规定为了加强XX市教育系统廉洁从教建设,进一步树立教师在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1、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或介绍、授意学生到社会培训机构学习培训I;2、严禁教师在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或在其他行业从事有偿经营服务活动;3、严禁教师向学生推销、代购或让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之外的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4、严禁教师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以及索要、变相索要或收受学生或家长的财物;5、严禁教师歧视、排挤、
2、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6、严禁教师在课堂上吸烟、使用手机;7、严禁教师工作期间饮酒、炒股、玩游戏以及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其他活动;8、严禁教师违反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小学生课外书面作业总量的规定布置作业(小学低年级限制在半小时以内、小学高年级限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限制在1.5小时以内。由班主任控制);9、严禁教师在各级各类考试、测评、考核、职评、评优、评先中作假、舞弊,以及发生违背师德、社会公德的行为,或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10、严禁教师参与或组织学生参与非法组织及“黄、赌、毒”活动和传播不健康的思想,以及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会或商业性活动。(二)教师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
3、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评先、晋级等资格。情节较重者,扣发6个月的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当年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扣发一年绩效工资。社会影响恶劣者,两年之内不得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待岗、转岗直至解除聘用;存在上述1、2、3、4条之一者还必须清退其所得钱物;是特级教师、各级骨干教师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同时报请有关部门认定,取消其相应称号及资格;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学校要设立违禁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对于教师发生以上行为,学校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学校隐瞒、包庇不作查处者,根据影响大小对学校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文明单位、先进集体评选资格,直至免除校长职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XX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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