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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州中院审监庭构建再审及减刑、假释案件多维沟通协调制度德州中院审监庭为进一步统一辖区内司法裁判尺度,统一执法观念,规范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标准,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德州中院审监庭探索建立与基层法院、中院业务庭室、检察院民行处、驻监检察所、监狱刑罚执行科等相关单位和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构建多维联系平台,提高审监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各类案件的审判质量。一、构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民商事、行政、刑事再审案件改发沟通协调制度中院审监庭在审理基层法院的两类案件:一是提级审理的案件;二是基层法院再审上诉的案件。中院审监庭在审理后,对于合议后拟改发的民商事、行政、刑事再审案件,要先与案件原
2、审承办人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可以是书面的或口头的,沟通的内容主要是一审裁判审理思路,承办人的个人观点,重点侧重于与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同部分。与原审承办人沟通后,应当将沟通结果向合议庭汇报,由合议庭进行复议,对于确需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可以在再审文书签发前将裁判理由和结果通知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可以针对裁判理由和结果提出意见,并反馈到上级法院,自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的,再审法院方可报领导签发。另外,对于再审所附内函(指发回重审案件),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要及时向再审法院进行反馈。建立这种沟通机制,有利于上下级法院不同意见的沟通交流,能有效避免改发的随意性,使上下级法院的裁判趋于统一进
3、而促使法院审判质量提高。二、构建中院内部庭与庭之间的民商事、行政、刑事再审案件发改沟通协调制度对于本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启动再审程序后,中院审监庭在审理过程中,经合议庭初步合议拟改发的案件,要及时与原承办业务庭及原承办人沟通,沟通内容主要涉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意见不同部分,充分了解原承办人的办案思路,并向其说明再审改发的依据,在沟通交流的过程中,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在与原承办人沟通后,合议庭要进行复议,对确需改发的案件,按照规定层报审批。这种沟通机制有利于统一同一法院不同业务庭室之间的裁判标准,避免同一法院同一类型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的情形,同时也有利于实现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
4、力之间的统一。三、构建法检两院抗诉案件沟通协调制度对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民商事、行政案件,审监庭应采取以下措施沟通协调。一是建立法院与检察院民行处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审监庭和民行处庭处负责人参加,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总结检察监督再审案件审查和审判工作经验,找出问题,研究制定协同处理方案。二是法院积极配合检察院借阅卷宗工作,为检察院借阅卷宗设置专门场所,准备必要的抄录复制工具,按照规定条件允许检察院借出卷宗,并要求及时归还。三是民行处在案件审查工作中,要与法院进行沟通,对法院正确的裁判要坚决给予支持,同时作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对息诉工作有困难的,要及时主动和审监庭工作人员交换意见,形成共同息诉的工
5、作格局。四是创建并完善民行抗诉案件协同调解机制,共同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尽力促成调解结案,合力定纷止争,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四、构建法院与市检察院、监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沟通协调制度审监庭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要加强与监狱刑罚执行科及市检驻监检察所的联系沟通。一是加强与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在减刑、假释工作中注重与监狱对办理减刑、假释工作的原则、条件、程序、幅度、法律监督等方面进行沟通协调,相互交换意见,督促监狱上报全面规范、真实有效的减刑、假释材料。二是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减刑假释的条件或缺少相关材料的案件,审监庭主动与刑罚执行机关交换意见,说明原因。刑罚执行机关如有异议的,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同意刑罚执行机关意见;异议不成立的,则不予批准减刑假释,并按法律规定作出裁定(决定三是加强与检察院驻监检察所的沟通配合,主动接受其监督。对于公开开庭的减刑、假释案件,主动与检察机关沟通,通知其派员出庭,并将检察监督意见记入卷宗。通过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公正审理。四是在减刑、假释裁定送达前,我庭委托检察院驻监检察所对所有裁定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告知我庭,充分发挥驻监检察所的监督作用。另外,对驻监检察所的监督意见要虚心接受并在工作中加以改进,不断提高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