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项目信用监管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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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项目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技专项项目信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 23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 35号)、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重点研发专项、自然科学基金专项等研发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中加强诚信审核和考量,发挥科研诚信在支撑科技管理工作、营造宽严相济监管氛围、净化科研生态环
2、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第三条项目申报环节,存在失信信息的申报个人,其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的项目尚未全部验收完毕的,不得再申报项目;禁止诚信系统中存在严重失信信息的个人申报项目。第四条 项目立项评审环节,在项目各评审轮次专家组作出评审意见(等次)后,对诚信系统存在失信信息的个人申报的项目,依据失信信息数量,从高至低依次降低评审等次组内单个评定等次。(如某申报人存在2条失信信息,某轮五名评审专家组给予的评定等次组为“AABBC”,降低最高的两个评定等次AA,该项目该轮最终评定等次为“BBBBC”)o等次组内各评定等次皆为最低等次的,不予降低。第五条 项目实施环节,对诚信系统存在失信信息的项目负责人,在
3、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中列为优先考虑对象,并根据需要开展专项信用监督检查。第六条 项目验收环节,验收专家组意见为“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诚信系统存在失信信息的,该项目按“不通过验收评价”下达验收结果并进行公示。第七条项目申报、立项、验收等过程中因失信信息改变结果结论的,应在相关报告或公示中明确说明或备注。第八条 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和专业化机构,按照自身职责和权限,贯彻落实项目信用监管各项措施;相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导致信用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政策文件对信用监管工作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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