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先进装备制造首台套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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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先进装备制造首台套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加快引进优质装备制造项目,引导国内外高端装备企业共享海南自贸港发展机遇,以创新驱动为引领,全面提升首台套装备的研发制造、示范试点、推广应用、量产扩能水平,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 65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21) 961号)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 558号)财政部、工信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
2、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 225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发改体改(2021) 47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首台套是指海南自贸港发展急需的,经我省研发制造企业研制并试用达到设计要求的单机装备、成套装备、关键核心部件等创新产品。产品在技术路线、结构设计、制造工艺、标准参数等方面有创新,并在产品功能和性能上实现突破。第三条海南省先进装备制造首台套奖励资金从省财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第四条 省工信厅负责项目管理,确定年度支持方向,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管理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及绩
3、效目标,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下达、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条件第五条支持范围为:(一)产业领域包括:满足海南自贸港建设需要,培育现代产业体系所需的装备及关键零部件。(二)产业范围包括:高端医疗装备、航空航天装备、海洋装备、船舶游艇装备、人工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及车联网设备、电气机械装备、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智能农机专用设备等。第六条申报企业和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具备组织首台套装备研发、生产制造能力,生产制造环节在海南省内实施。产品研发可自主承担,也可委托或联合国内外企业、研究机构等组成联合体承担;(二)申报时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4、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无欠税证明;(三)项目承担主体(含联合体)经过技术创新,依法拥有该装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四)通过省级及以上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或实验室的产品检索查新报告;(五)获得两名及以上非本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相关行业专家出具的推荐函;(六)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奖励方式及标准第七条奖励方式及标准为:(一)首台套试点示范项目,支持具有行业引领和技术创新的首台套装备研发制造及产业化应用项目立项,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奖励,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首台套推广应用项目企业可申
5、请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奖补(1)采取销售奖励的方式首台套装备实现销售后给予奖励。按照合同金额的30%对研发制造企业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采取保费补贴的方式研发制造企业投保的首台套保险,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保险期间应连续不间断,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国家和省级保费补贴不重复享受。(三)首台套量产扩能项目,对量产扩能阶段的厂房和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使用的银行贷款,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使用的银行贷款以贷款市场报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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