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技监督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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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海南省科技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社会化的科技监督体制机制,规范监督行为,打造公开透明的科技管理监督约束机制,保障科研管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央财政科技计持(专项、基金)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南省科技监督员(以下称监督员),是指由省科学技术厅对外聘请的对陆海空科技专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重点研发专项、科技条件平台专项、自然科学基金专项、科技合作专项、
2、市县科技创新专项、省科学技术奖励评选等进行监督的人员。第二章监督员的产生与条件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厅根据需要,向社会邀请或征集监督员,邀请或征集的主要对象为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会计师、律师、科技人员、新闻媒体工作者、外籍专家等。第四条 监督员的聘请由省科学技术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由省科学技术厅监督职能处室按工作领域、专业特点,从邀请或征集人员中提出监督员推荐人选。(二)省科技厅对推荐人选进行审议,确定聘请监督员人选。聘请数量由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五条被聘为监督员的,由省科学技术厅发放聘书,任期为3年,聘期满后可继续聘任。第六条 监督员因职
3、务变更等原因不宜再担任的,省科学技术厅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更换。第七条监督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热心于科技进步工作,了解科技工作方针政策,熟悉科技管理相关的制度规定和工作程序;(三)具有较丰富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或财务管理、科研管理工作经验,在相关领域或行业部门具有一定知名度;(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事业心、责任心强;(五)身体健康,具有参与相关监督工作的必要时间。第三章 监督员的权利与责任第八条监督员的权利。(一)受邀请参加陆海空科技专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重点研发专项、科技条件平台专项、自然科学基金专项、科技合作专项、市县科技创新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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