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疫情影响的合同继续履行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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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言今年三月以来,新冠肺炎病毒的新型变种奥密克戎再次肆虐,而且变种的病毒传播性更强,影响范围更广。除了上海以及其所在的长三角地区以外,目前全国其他地区也陆续受到疫情影响。为了应对疫情,受到影响的各地均采取了不同程度的疫情管控措施,特别是上海,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采取全域静态管理,绝大部分企业处于停工停产状态,这些措施对疫情前已经订立的商事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障碍。近期,一些重点企业开始复工复产,后续随着疫情的好转,疫情管控措施也将有所调整,此前受到疫情不利影响的商事合同面临的障碍可能会消失,需要继续履行。但是,合同恢复履行后,可能面临一系列问题,本文拟就前述问题展开讨论。O1复工复产后受
2、到疫情不利影响的商事合同继续履行面临的问题疫情对商事合同履行的不利影响,主要是指因为疫情及各级政府因为疫情而采取的管控措施,导致商事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履行;或者合同虽然能够继续履行,但是因为疫情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对于前述不利影响,可能构成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院关于疫情的一系列指导意见和问答均提供了详细意见,本文不再展开。根据民法典关于情势变更规则的规定,因疫情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合同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对于合同如何继续履行,
3、主要由合同当事方进行协商,并按照协商的结果继续履行。如果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变更合同的,则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继续履行。在该等情况下,商事合同无论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都是基于合同各方的合意或者生效裁判文书,争议不大,本文也不重点讨论。如果疫情的不利影响对商事合同的履行构成了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180条、563条和590条规定,如果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则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则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此处免除的责任,是指未能按约履行而导致的违约责任。
4、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但除此以外,在不可抗力的情形消失后,合同均应当继续履行。然而,在此情形下继续履行合同,相较于原来的合同约定,在事实上都属于瑕疵履行的状态,虽然法律明确豁免了瑕疵履行方的法律责任,但是对合同各当事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规定并不明确。因此,本文的讨论限于疫情不利影响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下商事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具体而言,受到疫情不利影响的商事合同继续履行,可能面临以下问题:1受到疫情不利影响的一方应当在何时开始继续履行合同?在部分复工复产情况下,履行成本的增加能否成为继续迟延履行合同的理由?2 .在受到疫情不利影响的一方完全不能履行合同
5、的情况下,合同相对方是否需要继续履行?3 .在受到疫情不利影响的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合同相对方是否需要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最高院指导意见(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种情形下的合同继续履行虽然受到了疫情的不利影响,但是不属于需要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的情形,合同双方仍应按照诚信原则,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该情形与正常情况下的合同履行并无差异,因此本文亦不做
6、讨论。当然,如果前述情形下,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构成情势变更的,则如前所述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亦不再赘述。02商事合同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法律规定的梳理关于合同领域的不可抗力规定,主要集中于民法典总则编180条、合同编通则563条和590条。其中,180条定义了不可抗力的概念,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56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规定了受到不
7、利影响的一方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的义务。这些规定大多着眼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民事法律责任的免除规则,对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合同的继续履行没有规定。除了上述原则性规定以外,在民法典832条规定,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835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则托运人亦无需履行货运合同约定的支付运费的义务,已经支付
8、的,可以要求返还。这也是民法典中唯一对受到不利影响的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作出的规定。然而,在货物部分灭失,或者货物迟延送达的情况下,托运人是否可以不支付或者请求返还全部或部分运费,并无明确规定。另外,该条对合同相对方免除履行责任的规定,仅出现在合同编运输合同这一典型合同项下的货运合同,对其他运输合同乃至其他所有合同是否适用,并不明确。2023年新冠疫情首次爆发以来,最高院和各地法院就新冠疫情后有关法律适用作出了一系列指导意见和解答,上海高院在本轮疫情中也更新了系列问答。在这些司法文件中,就合同纠纷有关问题也有涉及,但是大多也同样聚焦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按约履行时的免责规则,对合同履行障碍消失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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